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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商家在经营中设置最
低消费、谢绝外带食物等行为
合法吗?
答:经营者对消费者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
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
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
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
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
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第十一条“经营者
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
下列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已构成侵犯消
费者合法权利的事实,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商家在店堂内进行“最低消费”标准的公示等行为并不合法,消费者
有自主选择在何处消费或不消费的权利,有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商
家设立“最低消费”是违法的,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广大消费者切莫“被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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