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可以“一址多照”、“一 照多址”吗? 答:可以。在新出台的《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 发〔2015〕113 号)明确,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 营场所)作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工商部门可以创 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式,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 集群登记、商务秘书公司托管登记等改革举措。 146 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