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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欺诈消费行为
有哪些具体情形?
答: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
营者违反该办法如下条款的,明确规定为欺诈消费者权益行为。违反第五条
第一项至第六项,“(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
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
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
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
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的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已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
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
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
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
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
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
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
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
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
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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