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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欺诈消费行为

                                      有哪些具体情形?





                                答: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
            营者违反该办法如下条款的,明确规定为欺诈消费者权益行为。违反第五条
            第一项至第六项,“(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
            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

            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
            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
            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的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已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
            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
            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
                           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

                           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
                           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
                           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
                           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

                           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
                           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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