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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商家以特价商品不在
                        “三包”的范围内为由不予退

                        货时我能退货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经营者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质
                              量保证义务,也就是说,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

                              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
               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
               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约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
               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
               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而因退货、更换、修理产生的必要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这里涉及“三包”产品的范围问题,即低价出售的产品受不受“三
               包”条款的保护。必须明确一点,经营者低价出售商品, 虽然目的
               很多,有的是为了清仓,有的是为了吸引顾客,
               但其本质仍然属于一种营利行为。商家出售商

               品价格的下降不能成为其质量下降的理由,更
               不能成为推脱应尽义务的理由。消费者虽然以
               较低的价格购买了一台热水器,但电器店不能

               因此免除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责任,仍然要对
               出售的家电承担质量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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