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美好“政”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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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的 6 类证明事项是哪些?
1. 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
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
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
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 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
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
证。
3. 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
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
书》。
4.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
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 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
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
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
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
责提供必要协助。
6. 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
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
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
安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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