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美好“政”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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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 9 类情形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
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
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 9 类情形:
1.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
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等 5 项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
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
档案并出具。
2. 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
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
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
具。
3. 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
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
应当出具。
4.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
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
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
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 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
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
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
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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