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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
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三条,“(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
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
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
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
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
消费者权益的”。
举例,消费者李某花 139 元在网上买了两条卖家称面料为精梳棉的裤子,
收货后看标签却是混纺面料,遂投诉到卖家营业执照注册地工商部门。经过
调查,情况属实。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
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
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 500 元的,为 500 元。经调解,最终卖家按
500 元的标准赔偿李某。
问:对经营者故意
拖延和无理拒绝消费者
的合理要求如何处罚?
答: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
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
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超过十五日的;(二)自国家规定、当
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
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超过十五日的。对以上两种违法行为,由
工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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