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美好“政”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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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
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
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
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
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在该
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
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
满十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
年限均不满十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
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9.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进行衔接?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
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城镇职工养老
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
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
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
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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