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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现在住在政府的保障
房里,想知道保障性住房是如何
监管的?我们需要注意什么?
答:(一)公共租赁住房: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建
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配租和租后管
理等制度。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登记在册
的申请人名单顺序实行轮候保障,就近就地安置。公共
租赁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承担物业管理责任,为承租人提供日常居住服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有偿居住服务等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二)原廉租住房: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
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申报情况,
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县人民政府住
房保障主管部门。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
实物配租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的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系经济
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并注明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参
照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已经购买经济适
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
用住房由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
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城市
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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