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5 - demo
P. 265

问:我按照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

                  家庭的标准申请了公共租赁住房。据了解,
                  这类住房的租金标准不同于原廉租住房家庭,
                  那么公共租赁住房的月租金如何确定?





                                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
                           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
                           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 70% 左右,
                           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
                 原廉租住房采取实物配租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

            困难家庭收入情况等确定租金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
            保障待遇的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以南京市区目
            前保障标准为例,南京城镇居民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

            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其租金标准为 1.6 元 / 平方米(含 0.95 元 / 平方
            米的物业管理费);保障
            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
            难家庭的,其租金标准为
            3.2 元 / 平方米(含 0.95

            元 / 平方米的物业管理
            费);保障对象为城镇中
            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的,其租金标准为 8 元 /
            平方米(含 0.95 元 / 平
            方米的物业管理费)。具
            体以南京市相关文件为
            准。




       238                                                                                                                                                                              23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