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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按照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
家庭的标准申请了公共租赁住房。据了解,
这类住房的租金标准不同于原廉租住房家庭,
那么公共租赁住房的月租金如何确定?
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
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
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 70% 左右,
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
原廉租住房采取实物配租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
困难家庭收入情况等确定租金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
保障待遇的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以南京市区目
前保障标准为例,南京城镇居民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
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其租金标准为 1.6 元 / 平方米(含 0.95 元 / 平方
米的物业管理费);保障
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
难家庭的,其租金标准为
3.2 元 / 平方米(含 0.95
元 / 平方米的物业管理
费);保障对象为城镇中
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的,其租金标准为 8 元 /
平方米(含 0.95 元 / 平
方米的物业管理费)。具
体以南京市相关文件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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