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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为 10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问:我申请使用的一套经
济适用住房,能否拿出去交易买
卖?
答: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
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国家规定年限的,不得直接
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
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
住房满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上市转让,但购房人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
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
价款。具体缴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
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
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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