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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为 10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问:我申请使用的一套经

                                       济适用住房,能否拿出去交易买
                                       卖?





                                         答: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
                                     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国家规定年限的,不得直接
                                     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

                     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
                     住房满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上市转让,但购房人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
                     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

                     价款。具体缴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
                     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
                     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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