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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以及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为什么要禁止旅行

                                          社采取“零负团费”的经营
                                          模式?





                                         答:旅行社企业在经营团队包价旅游中,以不含或
                                    基本不含目的地接待费用的低报价招徕旅游者,然后,
                                    在行程中利用旅游者信息不对称,对旅行社信任,诱导、

                                    欺骗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再从为旅游
                                    者提供商品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方面获取不正当
                     利益,来弥补成本、获取利润,这就是所谓的“零负团费”经营模式。这
                     种“低报价、高回扣”的经营,不仅会严重扭曲旅行社行业的正常经营模式,

                     而且会严重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扭曲导游等从业人员获取报酬的正
                     常机制。
                          为了扭转旅行社业扭曲的经
                     营模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

                     境,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
                     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

                     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
                     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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