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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屋转让手续
                                      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我省房屋转让手续费调

                          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所属房地产交易机构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收取,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的财政票据,资金缴入同级财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房屋转让手续

            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为:
                 (1)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
            品住房每平方米 2 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 4 元,由转让双
            方各自承担 50%。
                 (2)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非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每

            平方米 8 元,转让双方各承担 50%,存量房交易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
            约定。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宗最高不得超过 2 万元。
                 (3)房屋转让手续费优惠政策:新建保障性住房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小微
            企业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企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房屋产权转
            移,且属于税务部门契税免征范围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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