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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屋转让手续
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我省房屋转让手续费调
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所属房地产交易机构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收取,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的财政票据,资金缴入同级财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房屋转让手续
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为:
(1)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
品住房每平方米 2 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 4 元,由转让双
方各自承担 50%。
(2)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非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每
平方米 8 元,转让双方各承担 50%,存量房交易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
约定。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宗最高不得超过 2 万元。
(3)房屋转让手续费优惠政策:新建保障性住房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小微
企业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企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房屋产权转
移,且属于税务部门契税免征范围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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