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美好“政”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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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上述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根据国家文件精神,我省明确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

                    不足十五年的:
                        (一)2011 年 7 月 1 日前参保的,可向后延长缴费,延长缴费五年后
                    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二)2011 年 7 月 1 日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可延长缴费至满
                    15 年后,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三)如果参保人不愿后延缴费的,可书面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关系,按规定一次性结退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6.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构成?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明确指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
                    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
                    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不足一年的缴费
                    月数折算为年)发给 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

                    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 1995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规定实
                                      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

                                        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 1995 年底前的缴费
                                      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 1995 年前全部缴
                                     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 120 按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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