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美好“政”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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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3 允许缓缴社保费用
企业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
缴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费,
缓缴期最长可达 6 个月。
政策依据:
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
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 号)
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
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5〕251 号)
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
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61 号)
4.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3 号)
5.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
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03 号)
6.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
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82 号)
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
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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