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美好“政”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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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办理遗嘱公证,这些小贴士得注意哦!
                      1.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

                  公证机构受理。
                      2. 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
                  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
                  继承人以外的人。

                      3. 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拥有的。
                      4. 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
                  是真实自愿的。
                      5.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

                  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将无效或部分无效。
                      6. 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
                  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7. 遗嘱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

                  为办理。
                      8.遗嘱人要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公证遗嘱,必须以公证的形式。



                  遗嘱公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2005 年 8 月 28 日通过,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公证程序规则》(2006 年 5 月 18 日 司法部令第 103 号)
                  3.《江苏省公证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4 次会议 2011 年 9 月 23 日通过,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4.《遗嘱公证细则》(2000 年 3 月 24 日 司法部令第 57 号)
                  5.《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落实司法行政聚焦富民 15 项举措的通知》(苏

              司通〔2017〕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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