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
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9 18:53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人社规〔2021〕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联系电话:025-83271777。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7日

 

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机制,优化配置评价资源,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评价机构”)工作流程,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苏办发〔2019〕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是指经县级及以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遴选、备案,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事业单位、技工院校、本科院校、公共实训中心(基地)、行业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公正、服务发展”原则,积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服务技能劳动者评价需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二)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专设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专业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以及专家队伍;

(三)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四)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措施;

(五)规范的财务制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企业应当为规模以上单位(按统计口径),事业单位不应当具备政府行政管理、审批许可职能。企业、事业单位、技工院校、本科院校申请成为第三方评价机构前,应当做好内部职工或在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七)公共实训中心(基地)或其运行载体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八)行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民政部门4A级及以上评估等级。行业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苏分支机构应当符合遴选条件(附件1)。

第五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当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三、四、五、六大类收录的规范名称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业信息新增、变更通知,确定评价职业(工种)、等级,不得擅造职业(工种)名称、擅加职业技能等级。

第六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所申报的职业(工种)、等级应当具有完备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题库。对于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尚未编制评价试题库的职业(工种),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事先提请开发该职业(工种)行业评价规范以及相应评价题库,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定通过,纳入《江苏省技术资源发布目录》后申请备案。

第七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责与备案权限为:

(一)负责全省第三方评价机构宏观管理和政策制定;

(二)负责制定发布面向全省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目录;

(三)负责指导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第三方评价机构部署、备案、监管和服务等工作;

(四)负责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工作;

(五)受理中央驻苏单位、省直单位、省级行业组织备案申请,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

第八条 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筹布局本地区第三方评价机构,指导本地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备案受理、指导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严格遵循现行职业技能等级架构,规范设置评价等级。经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可开展五级、四级、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开展评价工作满2年后,有意愿开展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向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备案。经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可开展五级、四级、三级、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开展评价工作满2年后,有意愿开展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备案。鼓励支持获得重大技能荣誉、表彰、奖项或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领域表现突出的单位申请备案。

第十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跨县(市、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应当报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跨设区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应当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备案流程为:

(一)备案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设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备案时应当如实填报第三方评价机构备案表(附件2),并附相关材料。

(二)信用核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市场监管、信用管理等部门加强合作,建立信用核查联动机制。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于受理备案申请后,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社会信用情况开展全面核查,发现有违法违规和失信等不良行为影响第三方评价工作的,停止备案办理。

(三)现场评估

受理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通过资料审核、实地察看、技术评估、质询答辩、服务对象访谈等多种方式,考察机构人员、设施设备、技术资源、评价制度、评价保障等情况。企业、事业单位、技工院校、本科院校、公共实训中心(基地)按照《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苏人社发〔2019〕178号)要求进行评估,行业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照遴选条件进行评估。视工作需要,现场评估可联合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开展。

(四)公示备案

受理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将第三方评价机构基本信息和评价职业(工种)、等级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即可备案并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目录。

第十二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备案有效期为2年。

第十三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考点应当分设理论知识考场和技能操作考场,理论知识考场应当满足一人一桌,桌距不小于80cm。技能操作考场设备设施、工卡量具、所需材料应当根据评价需要准备齐全。开展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需准备综合评审考场。所有考场应当安装视频监控摄像装置并配备录影保存功能,确保视频画面清晰、评价现场全覆盖。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一般应当在第三方评价机构工作场所开展。确需设立外部考点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场地、设施、人员等外部考点条件清单,并对拟设外部考点开展实地评估;

(二)实地评估合格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形成评估报告,报拟设外部考点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准;

(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对第三方评价机构拟设外部考点进行复核,决定是否同意设置;

(四)外部考点应当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实际考核场所,不得将报名点、联络点设置为外部考点;

(五)公共实训中心(基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设置外部考点;

(六)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考点信息,便于考生知晓。

第十五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实施流程包括公告发布、报名受理、报名审核、考场准备、试题命制、评价实施、阅卷评分、成绩公示等环节。

第十六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发布内容包含:年度工作方案、评价时间、评价地点、评价职业(工种)、等级、报名条件、评价收费情况等。

第十七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为考生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线下报名途径,设立报名咨询和监督电话。跨地区开展评价工作的,应当具备网络报名平台。报名费用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欺诈手段收费。

第十八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负责审核考生报名条件,审核工作应当严格对照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评价规范中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除以下情形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破格晋升或越级报考: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有关精神,取得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申报条件的,可对应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三级、二级、一级,同时免除理论知识和论文答辩考核;

(二)经省或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含行业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发文),开展相关职业的技能竞赛活动,报名条件按正式印发的竞赛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命题工作应当符合《江苏省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建设运行指南》要求,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按备案层级提出书面申请,省或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江苏分库抽取试题并以保密形式配发,不得随意命题或降低标准命题。第三方评价机构需设有专职试题保密人员并签订保密责任书,负责接收、保管、运行配发的试题。

第二十条 评价方式由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组成,理论知识考试由机构专职考务管理人员组织实施,鼓励运用机考形式提高考试效率。技能操作考核由考评组现场开展,每个职业(工种)应当成立不少于3名考评员组成的考评组,实行考评组长评分负责制。考评员应当符合回避、轮换要求,同一机构考评人员不得为本机构培训考生评分,组织实施不同批次考评工作的,考评员应当按不低于1/3比例更换。

第二十一条 按百分制计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科目均达到60分者为合格,认定为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开展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两科目均合格的考生,还需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提供成绩查询渠道,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向考生告知成绩,并录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工作系统。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将评价结果及时纳入当地技能人才评价数据库,跨地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结果由考点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纳入技能人才评价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过程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书面材料:评价试题留样、考生签到表、考场记录表、考评员签字的评分表、内部质量督导人员签字的成绩汇总表、机构负责人签字的证书核发审批表。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上述材料及考场影像资料(在线监控影像资料导出保存),保存期不少于2年;技能操作考核工件,保存期不少于半年。

第二十四条 根据“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及相应证书号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统一式样、统一编码规则生成。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机构落款、印章唯一,不得擅自增设落款、印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数据及机构电子证照应当纳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统一运行管理,不得通过其他途径生成、制作证书。

第二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信息查询服务,第三方评价机构和考生可自行查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目录、技术资源目录、电子证书信息,并可根据需求自行打印纸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坚持“考培分离”原则:

(一)机构内部应设置独立于职业技能培训职能的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考务管理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不得参与职业技能培训;

(二)经备案成为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面向本机构培训考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不得将技能评价内容关联至职业技能培训材料中。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是在评价现场对考生理论知识试卷、技能操作水平进行评判打分的人员,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建立与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考评人员队伍,组织考评人员定期参与培训,为考核合格的考评人员配发相应证件,明确考评职业、等级、有效期,并形成考评人员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内部质量督导机制,由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担任内部质量督导人员,监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现场,并对评价结果签字负责。

第二十九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外部质量督导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派遣外部质量督导人员,对当地第三方评价机构每年至少安排一次质量督导并形成质量督导报告。跨地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外部质量督导工作由考点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

第三十条 对质量督导、投诉举报和媒体报道中反映的问题,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受理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必要时,可会同评价认定考点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共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外部质量督导连续3次以上合格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可降低质量督导频次。对备案有效期内无违规违纪现象且社会评价良好的,可适当延长备案有效期,最多延长2年。

第三十二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外部质量督导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为外部督导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和劳务报酬。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规行为:

(一)超出备案职业(工种)、评价地域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

(二)考务管理不规范,考场秩序混乱,工作人员对考场内作弊现象等违纪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上报的;

(三)评价试题管理混乱,未从题库抽题,随意降低标准命题,造成试题泄露或试卷遗失的;

(四)在阅卷评分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照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评审或因失职造成阅评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的;

(五)其他违反技能人才评价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含外设考点)出现第三十三条中的违规行为,第一次发现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附件3),取消第三方评价机构该批次的认定成绩、认定结果,责令限期整改;第二次发现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附件4),将该机构退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工作人员(含考务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等)出现第三十三条中的违规行为,第一次发现的,予以口头警告并责令书面检讨;拒不改正或被第二次发现的,将该工作人员清出考评人员或质量督导人员信息库,不得参与技能人才评价有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退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目录或清出人员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

(一)备案通过后,不独立开展工作,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备案期限内无故不开展任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

(三)未严格遵守“考培分离”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联培训或对本机构培训考生实施评价认定的;

(四)窃取、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开展内部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本科院校组织的校内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8日起施行。

 

附件:1.行业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遴选条件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备案表

   3.责令整改通知

   4.退出目录通知 

(附件详见PDF版公报)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规〔2021〕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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