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11所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0-11-23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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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南京航空航天
              大学等11所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
                苏价费〔2010〕305号  2010年9月5日
各有关学校:
  你们申报的学分制收费方案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苏教财〔2006〕105号)精神,经审核你们申报的学分制收费方案,并征求部分老师和学生的意见,现就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11所学校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名单、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及学分制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要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学分制收费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要做好学分制收费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告知学生学分制收费的具体办法,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苏教财〔2006〕105号)执行。
  三、如遇课时和学分需作调整,其相应的学分制收费标准的调整应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未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各有关学校应在发文后20日内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附件1: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名单
  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南京农业大学
  3.中国药科大学
  4.中国矿业大学
  5.苏州科技学院
  6.常熟理工学院
  7.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8.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
  9.扬州大学广陵学院
  10.苏州科技学院天平学院
  11.常熟理工学院虞山学院
收费标准.zip收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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