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主要目标和建设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9-08 10:39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江苏省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主要目标

  和建设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113号  2007年9月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实施《“十一五”期间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苏政办发〔2007〕64号,以下简称《规划》),是落实《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促进应急资源有机整合与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全面提高我省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切实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将《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和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各部门。现将《“十一五”期间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主要目标和建设任务分解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再分解、再细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各项工作,真正做到任务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确保全面完成《规划》各项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主要目标和建设任务分解落实方案

   

  一、主要目标分解

  1. 灾害应急救助能力显著提高,受灾群众24小时内得到基本救助。(省民政厅牵头)

  2. 大江大河洪水预报提前24小时发布,准确率达到90%以上。(省水利厅牵头)

  3. 台风24小时路径预报偏差在120公里内,提前30分钟以上发布雷雨大风等突发性灾害警报,气象预报预警公众覆盖率达到95%。(省气象局牵头)

  4. 风暴潮灾害紧急警报提前6小时发布,准确率达到70%以上。(省海洋渔业局牵头)

  5. 沿江8个市、连云港市的城区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能力,全省达到抗御6级地震的监测预报能力指标。(省地震局牵头)

  6. 平水年份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起数降低50%。(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7. 森林火灾受害率低于1‰,控制率在1.2公顷/次以下。(省林业局牵头)

  8. 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损失率控制在5%以内,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成灾率控制在1‰以内。(省农林厅、林业局)

  9. 各类事故死亡人员总数比“十五”末下降20%以上,亿元地区生产总值死亡率控制在0.4以内,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煤矿百万吨煤死亡率控制在0.7以内,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控制在5以内,年度火灾10万人死亡率控制在0.25以内,水上人命救助有效率达90%。(省安监局、江苏煤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江苏海事局)

  10. 因企业排污引发的重特大环境事件每年不超过3起。(省环保厅牵头)

  11. 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省信息产业厅、通信管理局牵头)

  12. 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和乡镇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率分别达到100%和90%,报告完整率和及时率达到90%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处置率达到100%。(省卫生厅)

  13. 省市县乡突发动物疫情报告网络覆盖率达到100%,应急预备队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到位率提高到95%以上,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覆盖率达到80%,重点区域达到90%以上。(省农林厅、林业局)

  14.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各类事故大幅减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

  15. 初步建成社会治安和突发群体性事件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民意表达、矛盾排查调处、信息预警、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省公安厅、信访局牵头)

  16. 基本能够应对因能源供应紧张引发的突发事件和粮食、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粮食局、物价局、农林厅)

  17. 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突发事件能够得到迅速有效处置。(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

  二、建设任务分解

  1. 预案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省级应急预案,加强市县应急预案建设,推动预案建设向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和重点部位延伸。加强预案的协同管理,明确操作规程,制订操作手册,建立预案修订、备案、评审、升级与更新制度。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市、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主要专项预案编制工作。开发智能化预案管理系统,2007年启动预案数字化试点,到2010年基本完成预案数字化建设任务。编制演练指南,制订演练管理办法,创新应急演练方式,建立演练评估机制。(各级政府应急办及有关部门)

  2. 组织体系建设。县级以上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逐步组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县级以上政府成立或明确应急管理办公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现有基础上成立或明确办事机构。(各级政府)

  3. 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1)加强基础测绘工作,建立覆盖全省1∶5万、1∶1万和重点区域1∶2000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省级、市级、重点区域县级自然灾害风险图,建立自然灾害空间数据库。(省测绘局、水利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气象局、地震局、海洋渔业局、林业局)

  (2)开展大城市和城市生命线工程抗震能力调查与评估。(省地震局、建设厅、电力公司)

  (3)全面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普查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建立省市县和企业四级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省安监局)

  (4)开展环境污染基本情况调查,建立重点区域(流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污染物档案库。(省环保厅)

  (5)完善毒源普查制度,编制有毒有害危险品分布图。完成重要传染病传染源、疫病疫源地等基本信息调查,建立相关数据库,编制主要疫病疫情全省区域风险图。(省卫生厅)

  (6)完成国家关键基础设施、重要防护目标、群体性事件高发地等社会安全隐患的调查,建立社会安全隐患数据库。(省公安厅)

  (7)扩充完善现有水文、气象、海洋、地震、地质、林业等监测站网,适当增加监测点密度,建立卫星遥感灾害监测系统,到2010年建成比较完整的自然灾害监测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预测预警系统,增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设备的集成化程度,实现对气象等相关自然灾害的综合预警。(省水利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气象局、地震局、海洋渔业局、林业局)

  (8)加强安全生产监测监控,健全煤矿瓦斯、危化品生产储运、尾矿库和重点特种设备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网络,到2010年,全省所有矿井和大中型企业全部装备数字化监测监控系统。建立重特大生产事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信息评估、预测和综合预警系统,加快城市火灾远程探测报警系统建设。(省安监局、江苏煤监局、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

  (9)建立重点工业污染源、重点放射源、重点流域断面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域环境安全自动监控体系,到2010年,80%以上的环境监测中心实现达标,70%集中供水的取水口及其保护区域水质实现连续监测。(省环保厅、水利厅、建设厅)

  (10)完善省市县乡四级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直报系统,健全重点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植物病虫害和食品安全、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建设和扩展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控网络。加强部门、地区、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卫生监测预警体系的信息沟通和协作联动,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的时效性。(省卫生厅、农林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11)加强社会安全事件信息监测报告系统建设,对重要公共场所、重大公共活动实行实时监测。整合社会安全事件情报信息网络,建立情报信息汇总研判机制,完善社会安全事件综合预警系统。(省公安厅)

  (12)完善粮油等主要商品价格测报网络和质量检测体系,建立健全粮食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预警系统。(省粮食局、物价局)

  (13)负责核电站、石化储备库、重点水利工程、交通枢纽、重大油气输送工程、大型桥梁及过江通道、通信枢纽、电厂电网、银行清算和金融交易系统、城市生命线工程等基础设施运营与维护的单位,建立完善的实时监测监控系统,做好重大危险源登记、数据库建设和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完善安全隐患通报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人防办、安监局、质监局、水利厅、交通厅、建设厅,人行南京分行,省气象局、通信管理局,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督促相关企业、单位落实)

  (14)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整合各领域预测预警资源,构建省市县三级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警系统,实现多灾种、跨领域的预警信息汇总、分析、研判。(各级政府应急办)

  (15)建立有关灾害区域、流域预测预警协调机制,提升综合监测预警能力。(省应急办会同省有关部门落实)

  (16)在电台电视台开播公共安全节目,在各级政府门户网建设公共安全网站,建立预警信息手机短信发布平台,在城市大型公共场所、繁华街道、交通要道口、公交地铁站等场所设立电子屏幕,在偏僻农村、高风险地区、危化企业等区位加强安全站(点)、宣传栏、宣传车、警报器等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会同宣传部门落实)

  4. 信息与指挥系统建设。

  (1)综合应急平台。建立健全省固定、机动、现场三大信息平台和指挥系统,2010年全面完成省市两级综合应急平台建设。(省、市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2)依托民政、气象、水利和地震等部门信息系统,分级建设集灾情信息管理、救助决策支持、救助指挥调度等功能的灾害应急救助信息与指挥系统,形成省市县三级灾害应急救助指挥体系。(省民政厅、水利厅、气象局、地震局、海洋渔业局、林业局)

  (3)整合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及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核电、水上搜救、电力、旅游、特种设备等专业信息系统和通信基础设施等资源,建设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安监局、公安厅、质监局、人防办,江苏海事局,省通信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局、电力公司)

  (4)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应急信息与指挥系统。(省环保厅)

  (5)健全传染病疫情、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动植物疫病疫情等公共卫生应急信息与指挥系统。(省卫生厅、农林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6)加快建设各级信访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公安指挥调度系统,加强反恐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省公安厅、信访局)

  (7)逐步推进公安、医疗急救、市政抢险等应急接警服务平台的整合,建立市、县两级城市应急联动系统。整合现有各相关部门的政府服务热线和公益性服务电话,建设非紧急救助服务平台,与紧急报警服务平台之间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互联互通、互为备份。(省公安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落实)

  5. 应急队伍建设。

  (1)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各市建立特勤大队,各县(市)成立特勤班,有条件的建立特勤中队。建立跨区域的联动机制,在南京、苏州、徐州、淮安、泰州各组建1个区域性灭火救援应急中心,在连云港组建核事故消防应急中心,以此为基点联结相邻地区,构筑区域互助应急救援网。加强公安交巡警、特警队伍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整合现有警力,进一步充实人员。(省公安厅)

  (2)建立与省内驻军、武警、民兵的应急联动机制。(各级政府应急办)

  (3)建立完善灾害救助、防汛抢险、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和森林消防等队伍。(省民政厅、水利厅、地震局、林业局)

  (4)依托省内大型石化企业、煤炭企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专业力量,建立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矿山救护队和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基地。(省安监局、质监局)

  (5)在南京、南通建设2个全省船舶污染应急处置中心,在长江江苏段建立南京、镇江、南通、江阴4个综合基地,建立常州、张家港、太仓3个防污基地,建设连云港连岛、南通如东洋口港2个综合基地和盐城大丰空巡基地,建设太湖、洪泽湖、骆马湖水上搜救中心,强化省海洋渔业搜救分中心建设。(江苏海事局、省交通厅、省海洋渔业局)

  (6)依托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驻军、武警力量等,建设核应急科研队伍和处置队伍。(省人防办)

  (7)建立健全省市两级环境监测机动队伍,提高快速监测评估能力。(省环保厅)

  (8)扩充现有卫生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加强省市县三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省卫生厅、农林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9)依托当地电信运营企业,在南京、无锡、苏州、连云港、徐州等地各组建一支应急抢修专业队伍。(省通信管理局)

  (10)加强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资源整合,重点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核设施、林业、电力、电信、交通、运输等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建设,指导企事业单位之间建立应急互助机制,应急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按地域共建各类专兼职应急队伍,抓好大型国有企业消防队、矿山救护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铁路行车事故救援队、港口码头救援队、城市水电气抢修队等队伍建设。建立相应制度,确保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在当地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省安监局、人防办、林业局、经贸委、通信管理局、交通厅、建设厅等部门督促相关企业、单位落实)

  (11)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信息收集、分类、建档制度,形成各类应急专家资源信息网络,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设立专家组,建立相应数据库,基本形成覆盖各门类、各专业的专家队伍体系。建立专家队伍管理制度,形成调用专家参与应急工作的机制,并有计划地组织专家对信息进行会商、研判。(省应急办会同省有关部门落实)

  (12)依托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及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组织,组建形式多样的应急志愿者队伍,重点加强青年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到2010年实现每万人中有100名应急志愿者。逐步建立应急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省应急办、省文明办、团省委、省红十字会)

  (13)依托相关机构开展应急管理人员培训,2008年底以前全省所有应急管理人员轮训一遍。利用3年左右时间,在现有公共安全、专业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设施的基础上,省和各市分别完善3-5个专业培训演练基地,对专业处置人员每年至少集中轮训两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定期开展专兼职人员培训演练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志愿者队伍教育培训演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6. 物资装备保障能力建设。

  (1)建立省市县和基层单位应急物资分级储备制度,形成全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各级经济动员机构履行应急物资保障机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物资储备目录和标准,确定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目录,综合汇总各类应急物资信息,实现全省应急物资储备与生产的数字化管理。实行实物储备、市场储备、生产和技术能力储备有机结合,鼓励企业利用现有资源代储应急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综合调度系统,完善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政府采购、征收征用、市场调控与调用机制。完善应急物资投放网络,建立区域间应急物资余缺调剂和联运工作机制。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更新、轮换及损耗的补偿政策和救灾物资社会捐赠机制,提高社会应急救援物资紧急动员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落实)

  (2)推进省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实现救灾物资12小时内运抵灾区。(省民政厅)

  (3)按照水利部《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逐步完善防汛物资储备。(省水利厅)

  (4)加强森林灭火物资储备,建立完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省林业局)

  (5)健全医药物资储备体系,根据储备目录落实储备品种和数量并及时补充更新,做好防毒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省卫生厅、经贸委)

  (6)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库建设,分级储备应急物资。(省农林厅)

  (7)依托沿海和内河重点水域所在城市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和水上救助基地,增加水上搜救和污染处置应急物资储备。(江苏海事局、省交通厅)

  (8)强化公安应急物资储备,重点加强反恐处突、抢险救援物资储备,依托区域性灭火救援应急中心,加强消防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省公安厅)

  (9)加强储备粮法制化管理,保持全省地方粮食储备总规模不变,进一步调整完善库点布局,适当建立部分食用油储备。(省粮食局)

  (10)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工业品、电力和成品油等物资的应急组织协调机制。(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

  (11)重点加强应急抢险救援特种器材设施配备,做好相关应急处置职能部门应急装备的配备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装备管理机制,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企业处置多发、易发突发事件所需的器材装备。建立全省大型专用应急救援设备统筹调用征用机制。(各有关职能部门)

  7. 紧急运输保障能力建设。

  (1)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紧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完善紧急情况下依法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程序,与骨干运输企业签订紧急运输保障协议。建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补偿机制,制定相应补偿方案。制定紧急通行绿色通道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建立交通战备保障与应急交通保障统筹协调机制。(省交通厅、公安厅、财政厅,省交通控股公司会同省有关职能部门落实)

  (2)建立紧急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掌握资源分布情况,统一调度运输力量,优化紧急运输路径。加强重要交通干线及枢纽的日常监控、维护,补充完善工程抢修装备,完善林区、农村、重点设施的道路网络。(省交通厅、林业局)

  (3)建立空中运输紧急协调、调用和补偿机制,简化调用程序。配有直升机的地区、城市及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公安警航部门日常配套设备设施补充完善制度。(省应急办、公安厅,民航江苏安监办)

  (4)完善铁路运输紧急调度协商机制。(省应急办、省经贸委、南京铁路办事处、徐州铁路办事处)

  8. 通信保障能力建设。

  (1)扩大网络覆盖面,增强网络通信业务处理能力,实现全省主要建筑、重要部门、关键交通设施公众通信信号的全覆盖,增强公用通信网的优先接通处理能力和紧急呼叫功能优先处理权。加强贯穿大江大河备份光缆规划和建设,配合国家完成长江流域重点地段过江光缆铺设工程,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自身的网络组织提出大江大河备份光缆工程的规划意见并落实建设方案,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同城通信枢纽楼间光缆及通信系统实施互联,实现公用通信网多点互连和重要通信系统的备份与互通。配合国家在南京建设地下应急备用通信机房,保证重要设备、线路、数据冗余。储备并保护应急通信网络无线电频率资源,协调处理各通信网的相互干扰。(省通信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局)

  (2)完善覆盖省内内河水域、沿海近岸水域的甚高频通信系统、船位监控系统以及海事卫星地面站。(江苏海事局、省交通厅)

  (3)健全6大水库的语音数据传输系统、淮河流域重点蓄洪区无线洪水警报信息反馈通信系统和全省水情分中心、工情分中心、旱情分中心信息传输系统。(省水利厅、通信管理局)

  (4)完善重大病虫害、动物疫病、森林火灾信息通信系统。(省农林厅、林业局)

  (5)各级各类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根据处置要求配备适用的卫星通信、集群通信等无线通信设备,实现互联互通。(省通信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局会同省有关部门落实)

  (6)依托国家公用VSAT卫星应急通信网络和国家公用应急短波通信网络,与省市两级固定和移动应急专用通信网联接,并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固定通信网和机动通信系统建立互联互通,完善电信运营企业现有的短波通信网,形成有线通信、卫星通信和短波通信相结合的应急保障体系。重点防灾地区电信运营企业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配备应急机动通信设备,保证应急现场通信畅通。(省通信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局)

  (7)推进防御灾害重点地区的通信系统建设,在郯庐断裂带、省内南黄海地震带和长江流域重点市、县建立固定和移动相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省地震局)

  (8)各地各级建立指挥调度通信网络,与省应急指挥调度通信网络互联互通。统筹规划专业部门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以专业应急通信为主、公用应急通信为支撑,补充适用的卫星通信和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形成快速搭建现场应急通信平台的能力。(省通信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局)

  9. 恢复重建能力建设。

  (1)建立健全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体制、救灾减灾协调会商机制和灾后救助快速反应程序,保证受灾群众灾后24小时应急安置和救助措施基本到位。建立现场灾情信息通报机制,提供心理干预,稳定受灾群众情绪。完善各级财政救灾资金投入机制和重大灾害快速拨付机制,推进社会捐助制度建设。加强对救灾资金使用跟踪监督和绩效考核,推广受灾群众救助卡制度,实行计算机全程管理。(省民政厅、财政厅)

  (2)加强水、电、气、交通和通讯等城市生命线工程恢复能力建设,及时开展破坏情况调查和快速抢修。加强废弃物、污染物清理和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工程装备与移动式无害化处理设备。(省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公安厅、环保厅、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

  (3)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报灾核灾机制和灾情评估机制,建立灾情评估标准体系,规范灾情评估程序、内容和方法等。(省有关职能部门)

  (4)依托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加强灾情评估和重建规划能力建设,进行中小学校、民房住宅现实和潜在损失(损害)普查评估,开展地震、水旱灾害、台风、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突发环境事件、核事故、重大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灾害的调查评估,做好灾后重建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工作。(省民政厅、教育厅、建设厅、地震局、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环保厅、人防办、卫生厅、农林厅)

  (5)全面落实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制度和恢复重建资金监管机制。(各级政府)

  (6)增强城乡建筑抗震、防火等抗灾能力,高层建筑重点解决消防安全、幕墙安全等问题,党政机关、重要单位按要求配备备用电源,在农村推广安全适用的住房建造和加固技术,提高抗灾能力。(省建设厅、地震局、公安厅、电力公司)

  (7)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划和相关标准,开展应急避难场所、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和紧急疏散通道建设,按社区人口密度和发展趋势预留足够的应急避难空旷地,选择在城市广场、市区公园、成块绿地、学校操场和体育运动场等空间面积较大的处所拓展应急避难功能,增建必要救灾设施,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器材和物资。严格保护国家规划的防洪保护区和蓄滞洪区内的避难场地,并加强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各个场所的紧急疏散路径,规范紧急疏散通道建设标准,设立疏散指向标识。(各级政府)

  10. 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1)加强公共安全领域应急技术科研力量,建设完善一批应急科技支撑机构。加快推进国家和省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发挥基础支撑作用。(省科技厅)

  (2)通过配备相关设施装备、引进技术人才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各部门现有检验检测中心、研究中心、实验室等技术机构建设,强化技术储备,提高监测、检测、检验等方面的技术水平和能力。(省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落实)

  (3)开展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机理、演化规律、致灾机理和破坏机理等科学研究,为灾害防御和控制提供理论基础。加强灾害监测、预警、预防等技术研究,启动有关灾害控制工程,提高早期发现、防范能力。开展应急救援、检测检验等关键技术攻关,开发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系列产品,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开展。(省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落实)

  (4)扩大国内外科技合作,广泛利用国内外科技资源,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与成果。鼓励相关企业采用自建、共建或合作等方式建设研发机构,开发生产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处置的新技术新装备。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业,实现成套核心技术与重大装备的突破,增强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建立市场化的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机制,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推广应用。(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5)加大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力度,组织力量研究制订各类应急人员资质管理与培训考核等标准规范,完善应急能力评估、应急救援绩效评估体系,对各地各部门的应急能力定期进行评估,并把应急管理工作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工作绩效的考核体系。(省应急办、人事厅)

  11. 宣传教育体系建设。

  (1)积极构建各级各类宣传教育平台,形成政府、社区、农村、企业、学校有机结合的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各级政府根据地区特点,编发形式多样的公共安全知识读物或制品,建设应急管理宣传教育网站,开展公共安全主题宣传日(周、月)活动。加强学生应急安全知识教育,把公共安全知识纳入大、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内容,并充分利用少年宫、科技馆、文化馆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各部门现有的教育培训机构作用,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培训。社区、农村等基层组织充分利用宣传栏、讲座、科普展览等形式,开展面向公众的宣传教育活动。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对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各级各类媒体加强对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在有关栏目、节目中刊播应急知识。(各级政府)

  (2)建立各级应急管理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与媒体的联系机制,及时向公众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公众心理干预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反馈机制,注意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正确引导舆情,动员全社会共同应对危机。(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会同宣传部门落实)

  三、重点工程和示范项目任务分解

  1. 应急综合平台及指挥系统。利用现有办公设施和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络,建设平台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建立省应急处置固定、机动、现场指挥系统,实现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事态跟踪、指挥协调、专家研判和视频会商等功能。(省应急办牵头)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建立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和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制订技术标准规范和开展应急演练工作,使之成为全省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中心和应急处理技术支持中心。(省卫生厅牵头)

  3. 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建设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决策指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重大危险源监管信息调度、安全生产指标考核管理信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处置、安全生产委员会信息调度、安全生产信息资源7个中心,形成预防和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平台。(省安监局牵头)

  4.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服务体系。重点建设气象灾害综合探测系统、气象灾害通信网络系统、气象灾害分析预警系统、气象灾害应急服务系统4个子系统,基本形成面向行业和全社会的气象信息共享平台。(省气象局牵头)

  5. 区域性应急救援中心。依托南京、苏州、泰州、淮安、徐州、连云港6个区域性灭火救援应急中心(核事故消防中心),进一步拓展功能,建立与其他专业处置队伍的联动机制,扩展成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在全省形成“2小时跨区域应急救援网络”。(省公安厅牵头)

  6. 应急物资储运中心。依托省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进一步扩展储备范围,除主要储备救灾物资外,根据地域特点代储其他应急物资,并加强紧急运输能力建设,形成省应急物资储运中心,确保各类应急物资及时运抵现场。(省民政厅、交通厅牵头)

  7. 现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对全省公安二级主干网进行扩容改造,依托公安网络建设现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满足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级应急联动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现场通信需要。新建“动中通”多功能卫星通信指挥车,快速建立省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之间的图像、语音、数据传输信道。实现省市公安350兆无线集群系统联网,为全省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部门提供可靠的通信调度手段。(省公安厅牵头)

  8. 应急管理技术支撑机构及教育培训基地。选择基础较好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重点加强研究条件和设施设备建设,建立省应急管理技术支撑机构及教育培训基地。(省应急办牵头)

  9. 各有关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和特点,结合各领域专项规划的实施,开展预防和应对暴雨、雷电、台风、水旱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火灾、煤矿瓦斯、危险化学品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疫病疫情、食品安全、群体性事件等方面的示范项目,在城市轨道交通与燃气系统开展地震等突发灾害紧急自动处置示范工程。各级政府开展社区应急综合性示范项目建设,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实施农村综合防灾减灾示范项目。2007年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至少建设1个避难场所示范项目,在人口密集社区、机关和学校至少各开展1个紧急疏散示范项目,各市至少完成2个大中型企业预防和处置工业事故、环境污染示范项目。根据国家要求,在南京、盐城各选择1个化工园区开展事故灾难综合防控示范项目建设,在南京、无锡、徐州、盐城按抗御6级地震标准建设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各地和省公安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农林厅、卫生厅、环保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质监局、气象局、地震局、信访局落实)

  四、有关政策措施的研究制订

  1.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法规体系,抓紧研究制订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修订现行相关法规规章。(省法制办会同省有关部门落实)

  2. 将应急管理经费纳入各级公共财政预算,给予优先安排和保障,建立完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的扶持力度。研究落实与应急管理相关的优惠政策措施,建立政府采购应急相关产品制度。建立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捐赠和援助活动,逐步提高受灾群众生活救济补助标准。(省财政厅、民政厅、应急办)

  3. 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保险服务。(江苏保监局、省应急办)

  4. 建立健全应急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制度,加强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应急资金的专项管理和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工作。(省财政厅、审计厅、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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