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7-09-15 18:01 字体:[ ]

省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意见

 

苏政发〔2007〕89号  2007年8月1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水运具有能耗省、运量大、对环境影响小等特点,是资源节约型的绿色运输方式。我省滨江临海,水网密布,拥有独特的水运资源。为充分发挥水运资源优势,加快水运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水运资源优势,重点加快沿江沿海港口和运河重要港口建设,全力推进干线航道网建设,建立安全、通畅、便捷、高效的水运体系,切实增强我省航运服务业竞争力,努力实现从水运大省向水运强省的跨越。

(二)主要目标。“十一五”期间,以构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北翼海港群为重点,加快沿江沿海港口建设,建成连云港港、南京港、镇江港、张家港港、南通港5个亿吨大港,初步建成连云港港、太仓港两个远洋集装箱干线港。沿江沿海港口吞吐能力翻一番,货物吞吐能力达8亿吨,集装箱吞吐能力达1200万标箱。建设一批为地方发展服务的沿江沿海其他港口和内河主要港口。

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其他运输方式相协调的现代化水运体系。沿江沿海主要港口基本实现现代化,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环境友好的现代化港口体系,成为立足长江流域、面向世界的重要国际海港群。全面建成“两纵四横”高等级干线航道网,实现千吨级船舶通江达海、联网畅通。建成安全高效、保障有力的水路运输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三)加强港口建设。坚持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完善布局,优化结构,提升功能。“十一五”期间,全省港口建设投资372亿元,其中沿江沿海港口投资363亿元。新增沿江沿海港口泊位228个,其中万吨级泊位150个。新增吞吐能力4亿吨,其中,集装箱运输吞吐能力950万标箱,进口铁矿石运输吞吐能力8100万吨,煤炭运输吞吐能力4900万吨。

大力发展公用码头,加快大型专业化码头建设,形成集装箱、铁矿石、原油、煤炭四大重点货种港口的专业化、集约化布局,完善海运直达、江海河转运和长江中上游、内陆地区中转联运三大运输系统。

——集装箱运输:加快建设连云港港、太仓港10万吨级远洋集装箱码头泊位,积极推进南京港、镇江港、南通港5万吨级集装箱码头建设,相应发展沿江沿海及内河集装箱喂给港。

——进口铁矿石运输:加快建设连云港港东港区25万吨级铁矿石接卸码头。结合长江口航道整治工程,分别建设南通港狼山港区和太仓港15-20万吨级减载海进江中转码头。南京港、镇江港扩建和新建5-10万吨级专业化中转码头。适度扩建沿江钢厂自用矿石接卸码头。

——进口原油运输:发挥南京港现有原油码头江海中转功能。积极推进连云港港30万吨级原油码头建设,加快建设南通港洋口港区液化天然气码头工程。

——煤炭运输:发挥南京港、徐州港煤炭铁水中转和连云港港煤炭铁海中转功能,相应建设电厂专用卸煤泊位,适度发展公用煤炭中转基地。

(四)加快航道建设。“十一五”期间,集中力量建设航道畅通、干支直达、区域成网的江海河联运航道体系。重点围绕沿海港口进港航道、长江深水航道、京杭运河和苏南干线航道网,加快推进航道建设。

加快沿江沿海港口深水航道建设。积极配合国家实施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三期工程和向上游延伸工程,做好12?郾5米深水航道延伸至南京工程各项准备,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开工建设。在全面建成连云港港15万吨级航道扩建工程的基础上,抓紧开展30万吨级进港航道前期研究,争取早日开工建设。推进灌河口、射阳河口、洋口港区深水航道建设。

加快内河航道建设。“十一五”期间,内河航道建设投资约150亿元,整治内河航道650公里,新建船闸10座。京杭运河苏北段完成二级航道整治和5座三线船闸工程建设,苏南段推进“四改三”建设,完成常州市区段改线工程;苏南干线航道网加快建设芜申线、锡溧漕河、申张线航道,开工建设锡澄运河、丹金溧漕河、苏申内港线等航道整治工程;通榆河北延工程开工建设,建成盐灌船闸和焦港船闸,连申线全程通航。做好京杭运河宿迁市区段改线和徐宿连运河前期研究工作。

(五)推动航运业发展。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程,着力提升航运服务水平。到2010年,率先实现长江、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干线航道船型标准化率达80%。加大外挂船舶整治力度,促进外挂船舶回流。适应市场需求,加快内河和海运运力结构调整步伐,大力发展集装箱、滚装、成品油、液化气等专业化船舶运输。大力发展国际远洋运输,积极扶持和培育海运业发展,提高海运市场国际化水平。加快水运企业转型升级,促进航运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到2010年,沿海、远洋运力总量比2005年增加50%以上。

(六)促进修造船业发展。根据《江苏省“十一五”船舶工业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结构合理、特色优势明显的修造船业。实施船舶行业结构调整,强化远洋船舶制造能力建设,形成远洋船舶和内河船舶并重发展格局。优先支持船舶骨干企业发展,加强与国内外大型航运集团的战略合作,促进船舶运输与船舶制造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加快推进内河船舶制造能力集聚,引导中小型船厂集群化发展,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竞争力的内河船舶制造企业。加快船舶配套产业发展,完善船舶检测检验、技术研发和培训服务体系,形成在全国具有较强优势的船舶配套产业集群。

(七)加快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建设。加快港航管理信息化建设,实施电子收费、联网调度等信息化工程,将京杭运河率先建成我省信息化管理航道。在京杭运河苏南段、太湖、洪泽湖、骆马湖等船舶密集区和事故易发区,建立电视监控系统,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加快沿江沿海巡航搜救监管一体化基地和防污染基地建设,提高有毒有害物质及危险品运输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快航道水上服务区建设,增强水运服务保障能力。加强港区和船舶运输环境管理,保护通航河道水质。按照生态省建设规划要求,加快沿江沿海、内河港口航道生态、环保设施建设。

三、加强水运发展的统筹协调

(八)加强对水运发展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水运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省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交通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林厅、环保厅、地税局、海洋与渔业局、物价局、省口岸办、江苏检验检疫局、江苏海事局、南京海关、长江南京航道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和支持水运发展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形成合力,促进水运加快发展。

(九)科学编制水运发展规划。要以国家相关规划为依据,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做好全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海运发展规划、沿江沿海、内河港口布局规划及各港口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干线航道、港口岸线和后方陆域是全省水运发展的战略性资源,要切实加强对干线航道、港口的规划控制。加强干线航道、港口规划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综合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规划的衔接。

(十)深化水运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一港一政”、“政企分开”原则,逐步构建上下顺畅、管理规范的港口行政管理体制。加强港口行政执法,切实强化政府对港口的管理职能。进一步深化海事、港口、航道等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水运持续健康发展。

(十一)完善水运管理法规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台《江苏省港口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贯彻执行《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将水运建设和行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加强水运管理,维护水运经营者权益,为水运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四、做大做强水运产业

(十二)提升港口企业整体实力。鼓励港口企业以资产为纽带,以项目为切入点,以合资合作为主要形式,加快实施资产重组和资源整合。鼓励大型港口企业成片开发建设公用港区,参与开发区、工业港区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与经营,努力提高港口资源的公共服务效能。鼓励长江中上游、中西部地区的企业参与港口建设,建立合作联盟,实现互利共赢。

(十三)推进航运企业全面发展。营造开放、公平、规范的航运市场环境,吸引民间资本进入航运服务业。放宽市场准入政策,降低门槛,简化程序,鼓励各种社会力量进入航运市场。积极支持航运企业兼并重组,加强联盟,支持大型航运企业集团上市和多渠道融资。鼓励国内外知名航运企业在江苏港口开辟航线航班,做大做强江苏航运服务业。

五、优化水运发展环境

(十四)加快港口集疏运通道建设。加快建设沿江沿海港口疏港航道,提高港口的内河集疏运能力。完善公路集疏运通道,实现连云港港、南京港、镇江港、张家港港、南通港五大主要港口的核心港区通达高速公路,扬州港、江阴港等地方重要港口的主港区与一级公路连接。积极推进与相关港口相衔接的铁路、管道等集疏运通道建设,全面提升港口枢纽纵深辐射功能。

(十五)优化港口口岸环境。深化口岸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口岸综合管理,逐步实现全天候通关和一站式通关。港口发展要同步规划和建设口岸查验配套设施,保证口岸通关顺畅。加强电子口岸建设,完善港口EDI网络服务功能,促进口岸物流信息、港口作业信息与海关通关信息全面对接互动,实现港口口岸管理现代化。进一步清理港口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不合理收费,取消无法定收费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规范涉及港口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降低港口运营成本。

(十六)推动区港联动发展。结合张家港港区港联动试点,加快港口配套建设,完善区港功能和资源配置,促进港航、仓储和物流产业联动发展。积极争取在有条件的港口扩大区港联动试点。

六、加大对水运发展的政策扶持

(十七)多渠道筹措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照省市共建、政府主导的原则,加快航道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由省和工程所在地市、县政府共同筹集,原则上省负责航道建设建安费用,工程所在地市、县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及改建桥梁超出原宽度部分的费用。省政府从2007年起在省财政预算中建立航道建设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5亿元。省交通厅要积极争取交通部的专项补助,逐年加大现有交通规费统筹用于航道建设的力度,适度加大贷款建设力度。工程所在地政府要切实保证本地区航道建设的配套资金投入。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包括进港航道、锚地、防波堤等)建设资金,除积极争取国家补助、省交通厅统筹安排交通规费外,市、县两级政府要投入不低于20%的建设资金。港口生产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由港口企业自筹解决。

(十八)切实降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在海(水)域使用方面,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等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水)域,经批准可免缴海(水)域使用金;国家重点港口建设项目用海(水)域,可依法申请减缴或免缴海(水)域使用金。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航道建设,可依法申请免缴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在税费方面,对港口经依法批准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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