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7-08-22 10:05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苏政办发〔2007〕103号  2007年8月2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我省滨江临海,地处南北气候过渡带,天气气候复杂,气象灾害频繁。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较大。我省人口稠密、城镇密集、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一旦遭受重大气象灾害,将会造成很大损失。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对防止和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增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努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国家与地方综合气象监测网络,重点加强沿海、沿江、沿湖、沿路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网和沿江城市群中小尺度天气加密观测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做好重点区域和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工作。加快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与气象有关的大气、水文、海洋、生态环境等监测数据的信息共享。
    (二)提高气象灾害预测预报能力。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加强对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台风、暴雨、大雾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
    (三)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各地要加快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拓展气象预报信息发布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发布内容,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发布接收子系统。进一步完善气象手机短信预警发布系统,扩充城乡电子显示屏发布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发布渠道相结合,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在学校、医院、社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具备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功能的设施,努力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加强对敏感行业,尤其是面向农村的气象信息服务,加快建设海洋气象大功率广播系统,并积极做好气象频道在我省的落地工作,进一步畅通农村、海上等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气象及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以及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情况,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区域灾害分析评估,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
   (二)抓紧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任务、措施、推进机制和部门职责,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要根据《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灾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大中型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的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三)加强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建设和完善海堤、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完善建筑物、设施和场所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针对台风、风暴潮等重大气象灾害,科学制定防御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综合防御能力。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针对薄弱环节,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四)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作出风险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五)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确保及时准确地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队伍,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对相关人员要定期开展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急人员和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及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雹、降温节能、改善生态环境、森林灭火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级气象部门要根据地方需求,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及科学技术研究,努力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的防灾减灾效果。
   (七)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在气象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预警灾害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按规定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科学、有效的防御措施,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接到重大或突发性天气气候警报后,要即时增播或插播,确保受影响群体及时知晓。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全力做好气象灾害的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气象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气象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确定气象灾害等级、性质及发展趋势,为组织减灾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四、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体系建设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灾害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气象、农林、水利、海洋与渔业、建设、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民政、卫生、广电、环保、国土资源、海事、民航、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机制。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以及社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确保《江苏省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服务体系》顺利实施,不断增强全省重大气象灾害综合防御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三)增强气象防灾减灾科技支撑能力。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科技创新体系,建立多渠道的气象科技投入机制,加强对灾害性天气气候发生机理、预报及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大力加强适合江苏省情特点的精细化数值模式、数值预报产品释用技术、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及防御应急服务等关键技术的研究。深入开展气候变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加强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气象灾害防御科技领域的作用,不断增强我省防御气象灾害能力。
   (四)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制和标准化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力度,依法加大对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信息发布与传播、雷电灾害防御等的监管力度。加快行业、地方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和修订,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五)努力增强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现有资源,建设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普教育,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并利用各种传媒和宣传手段,加强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自助能力。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及时对气象灾害开展评估分析和解释说明,增强公众抗御各类气象灾害的信心,提高全社会支持、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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