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期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30 16:02 字体:[ ]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

“十一五”期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大工程”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苏发〔2007〕9号  2007年8月5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十一五”期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评价指标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十一五”期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评价指标体系

 

 

为科学指导各地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江苏省“十一五”期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的目的

制定《江苏省“十一五”期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评价指标体系》,旨在为全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立鲜明导向、提供衡量标准和比较手段,为各地开展督促检查、把握发展进程提供科学的依据,从而扎实推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的原则

《江苏省“十一五”期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目标,深入贯彻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体现“三化”带“三农”的基本思路,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具体遵循以下五条原则:

1. 体现“两个率先”。确定的指标值在沿海发达省份靠前,实现的时间早于全国,体现出我省新农村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2. 坚持以人为本。指标的设置尽量反映农民关注的热点和重点问题,以农民得实惠为基础,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体现为了农民、依靠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目标。

3. 突出工作重点。与全省新农村建设的部署紧密结合,将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作为评价的重点,准确反映“十大工程”的丰富内涵和目标导向。

4. 实行分类指导。指标评价以县为单位,考虑到全省区域差异较大,指标的设定,兼顾苏南、苏中、苏北的发展情况。

5. 注重可操作性。指标力求能够进行度量和测定,便于量化。指标内涵明确且具有唯一性,避免引起歧义。每项工程选取最具代表性的指标,高度概括,数量适当。

三、评价指标体系的构成

《江苏省“十一五”期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评价指标体系》,确定为十个方面24项

四、评价指标的说明和考核

《江苏省“十一五”期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评价指标体系》,以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十一五”期间要“全面实施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为依据,与全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相衔接。

(一)高效农业规模化工程

1. 劳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现价)。按照到2010年苏南、苏中、苏北农业从业人员要分别小于农村劳动力总量20%、30%和40%的要求进行测算,把2010年劳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苏南、苏中、苏北的目标值分别定为2.6万元、2.0万元和1.8万元。考核资料以统计部门年报数据为准,由省农林厅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2. 高效农业面积比例。按照每亩纯收益2000元以上测算,“十一五”期间高效农业面积每年新增240万亩,高效渔业面积每年新增60万亩,到2010年全省高效农业和高效渔业的面积达到2800万亩,占全省耕地和养殖水面的30%左右(年提高2.9个百分点)。据此,2010年的指标值定为30%以上。考核资料以农林、海洋与渔业部门统计数据为准,由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分别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3. 农产品出口额增长率。2005年,全省农产品出口额10.42亿美元,按照“十一五”期间全省农产品出口额年递增15%要求,到2010年全省农产品出口额应达21亿美元,增长一倍。考核资料以海关部门年报数据为准,由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分别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二)500万农民转移工程

4. 转移到城镇和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力比重。按照2010年实现500万农民大转移的目标,“十一五”期间,全省还必须转移225万人以上,届时转移到城镇和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力约占农村劳动力总量的70%左右。鉴于苏南、苏中、苏北地区的转移基础不同,把转移比重指标值分别确定为80%、70%、60%以上。考核资料由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共同实行按季监测。由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5. 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2005年,全省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为2786元(其中苏南4886元、苏中3014元、苏北1786元)。按照“十一五”期间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年增长11%测算,到2010年全省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将达到4600元以上,综合考虑南北经济差异状况,苏南、苏中、苏北的农民工资性收入分别确定为8000元、5000元、3000元。考核资料以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抽样调查年报数据为准,由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三)百万农民培训工程

6. 农村劳动力参培率。按照到2010年全省完成农村劳动力培训1200万人次的要求,把2010年农村劳动力参培率定为50%,每年平均培训10%。考核资料以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抽样调查数据和有关部门统计数据为准,由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7. 年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培训率。按照“十一五”期间转移培训150万人的要求,每年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中接受培训比例的指标值定为60%以上。考核资料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抽样调查数据为准,由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程

8. “三类村庄”建设规划完成率。是指规模较大、历史文化遗存较丰厚及地形地貌较复杂“三类村庄”的建设规划完成情况。按照规划先行的要求,2010年的目标值定为100%。考核资料以建设部门统计数据为准,由省建设厅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9. 农民新建、翻建房屋建到规划居住点的比例。依据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加强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确保农民新建、翻建房屋100%建到规划居住点上。考核资料以建设部门统计数据为准,由省建设厅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五)农村道路通达工程

10. 已建成农民规划居住点通灰黑路面和行政村通等级公路比例。根据要求,对列入镇村布局规划中已建成的农民规划居住点全部通沥青路面或水泥路面,对适宜通公路的行政建制村全部通四级或四级以上的等级公路。2010年目标值定为100%。考核资料以交通部门统计数据为准,由省交通厅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11. 符合通车条件的行政村和已建农民规划居住点客运班车通达率。按照全省行政村的班车通达率已达到92%的实际情况测算,2010年指标值定为99%以上。考核资料以交通部门统计数据为准,由省交通厅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六)农村清洁工程

12. 农村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率。农村地表水环境质量综合反映农村河道清淤、农村改厕、生活污水处理及工业污染源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农村环境整治的效果。根据环保部门按各类河流监测断面数加权平均计算,全省农村地表水水质达标率现状为:苏南40%,苏中、苏北55%。据此,2010年目标值定为:苏南60%以上,苏中、苏北70%以上。考核按照《江苏省农村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实施方案》规定监测的数据为准,由省环保厅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13. 农村垃圾收运率。是指农村生活垃圾通过组保洁、村收集、由乡镇运转到集中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的比率。苏南地区,基本建立运行有效的垃圾收运体系,农村生活垃圾通过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后,基本集中处理;苏中地区,初步建立运行有效的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的垃圾收运体系;苏北地区,尽快形成垃圾收运体系的基本框架,消除垃圾“三边”乱堆的状况。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苏南地区2008年实现目标,苏中地区2009年实现目标,苏北地区2010年实现目标。考核资料以建设(环卫)部门的统计调查数据为准,由省建设厅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14. 农村林木覆盖率。200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为14.8%,加上“四旁”植树和农田林网,全省农村林木覆盖率达到15.2%,据此,2010年农村林木覆盖率的指标值定为20%以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考核资料以林业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由省林业局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七)农民健康工程

15.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2005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为85.5%,2010年的目标值定为95%以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考核资料以卫生部门的统计调查数据为准,由省卫生厅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1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补偿比(报销率)。2005年,全省农民得到的实际报销费用只占总费用的22%左右。按照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的要求,到2010年,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不低于200元、100元、80元,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住院(或大病)得到的实际补偿比达到35%以上(年提高2.6个百分点)。考核资料以卫生部门的统计调查数据为准,由省卫生厅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17.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成率。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机构建设、人员培训、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达到规定要求。2010年的指标值定为90%以上,年提高13个百分点。考核资料以卫生部门的统计调查数据为准,由省卫生厅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八)农村文体工程

18. 文明乡(镇)、村、户参创率。2005年,全省的文明乡(镇)、村、户参创率达到50%以上,2010年的目标值定为80%以上,年提高6个百分点。考核资料以省文明办的统计调查数据为准,由省文明办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19. 乡村文化设施和体育健身设施普及率。按照全面实现“县有两馆、乡有一站、村有一室”的目标和“乡乡有体育健身中心”、“村村有体育健身设施”目标的要求。2010年目标值定为90%以上。考虑到两个指标的完成进度不一致,考核以两个指标中低的一个指标值来计算得分。考核资料以文化部门和体育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由省文化厅和省体育局分别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九)农村社会保障工程

20.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覆盖率。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2010年的目标值定为80%以上。考核资料以劳动保障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21.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占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重。根据苏政发〔2006〕137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25%的比例,确定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考核资料以统计和民政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由省民政厅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22.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率。按照“逐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比例,形成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机制,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的要求,2010年的目标值为:苏南地区100%、苏中地区70%、苏北地区50%的县(市、区)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考核资料以劳动保障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十)“千村万户帮扶”工程

23. 经济薄弱村“八有”目标实现率。以经济薄弱村有“双强”班子、科学规划、高效农田、特色产业、配套设施、保障机制、整洁村容、文明村风的“八有”目标为内容,形成实现率综合指数。2010年目标值定为70%以上。省重点考核1011个经济薄弱村,其他由当地党委、政府参照上述指标进行考核。考核资料以省扶贫办和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的有关数据为准,由省扶贫办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24. 经济薄弱村低收入人口脱贫率。按照被帮扶的经济薄弱村中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每年20%脱贫的目标,苏南、苏中、苏北脱贫标准分别为2500、2000、1500元。考虑每年因灾因病、失去劳动能力等返贫因素,确定2010年目标值为85%以上。省重点考核1011个经济薄弱村,其他由当地党委、政府参照上述指标进行考核。考核资料以省扶贫办和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的有关数据为准,由省扶贫办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评价指标体系的考核采取百分制,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评分采用综合评价得分的办法,由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考核细则,负责有关指标解释,并逐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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