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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实行加速折旧的
固定资产折旧额加计扣除
口径怎样确定?
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
且选择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
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为便于
理解,举例说明如下:
例 1:某制造企业 2015 年 12 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
的设备,单位价值 1600 万元,会计处理按 8 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
折旧年限为 10 年,不考虑残值。该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
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 6 年(10×60%=6)。2016 年企业会计处
理计提折旧额 200 万元(1600/8=20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
扣除的折旧额是 266.67 万元(1600/6=266.67),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 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100 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 8 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
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 8 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
备的折旧费”200 万元进行加计扣除 100 万元。
例 2:接上例,如企业会计处理按 4 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
2016 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 400 万元(1600/4=400),税收上可扣
除的加速折旧额为 266.67 万元(1600/6=266.67),申
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
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
前扣除金额 266.67 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133.3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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