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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设立的股份公司除外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
                     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应将股东认缴出
                     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

                     实性、合法性负责。社会公众要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意义和股
                     东出资责任,要从关注企业注册资本转向关注企业的经营状况、经营业绩、
                     实有资产和企业的信用记录上来。







                                   问: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
                              记制后,无须向工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了,
                              申请人申请公司登记时是否可以随意申报

                              注册资本数额,是否可以不真实出资?



                                          答:均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

                                      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
                                      任。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
                     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

                     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
                     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这就要求公
                     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

                     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股东缴付
                     出资后,应及时将股东的出资信息在江苏省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平台上予以公示。如果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
                     作假的,工商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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