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
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19 11:03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水规〔2024〕1号


各设区市、县(市)水利(务)局、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管理,切实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13号),结合江苏实际,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0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管理,切实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以下简称“省级物资”),是指省财政安排资金,省水利厅负责购置、储备、管理及调用,主要用于流域性河湖堤防及其穿堤建筑物、大中型涵闸泵站、水库大坝等工程险情抢护,支持遭受重特大水旱灾害地区开展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省级水旱灾害防御指导、训练、演练,参与救助受洪水、干旱威胁群众等各类应急需要的物资。

第三条 省级物资储备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统一调配、保障急需”的原则。

第二章 储备类型、品种与方式

第四条 省级物资储备应按照防汛抗旱统筹兼顾的原则,其品种和数量以水利部《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298-2004)为指导,由省水利厅根据全省水旱灾害防御的需要确定。

第五条 省级物资分为防御材料、防御装备和配套装备三大类,品种以江苏省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分类名录确定的物资品种为基础,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储备。

(一)防御材料,主要包括:

1.袋类:草袋、编织袋、麻袋、土工布袋、膨胀袋、集成袋(吨袋)、充砂模袋等;

2.土工布类:编织布、土工布、土工膜、反滤滤垫、泄洪滤垫等;

3.桩类:桩木、钢管桩、钢板桩(改性塑料板桩)、钢管等;

4.金属丝及其制品类:铅丝笼、铅丝网片、钢丝网兜、钢筋笼等;

5.砂石类:块石、砼预制块、生态固化石(砌块)、黄砂、碎石等;

6.挡水类:装配式围井、装配式防洪子堤连锁袋、橡胶子堤、装配式挡水板(子堤)、注水式应急防洪箱等;

7.救生类: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救援杆、抛投器、水上救援机器人(水上救援飞翼)等;

8.保障类:帐篷、雨具、折叠床、救生包等;

9.巡查辅助类:锹、锨、镐、警示旗、警示带、巡检保障包等。

(二)防御装备,主要包括:

1.指挥通信类:应急指挥车、通讯保障车、指挥帐篷、应急通讯器材等;

2.观察测量类:水域勘察车、水下探查机器人、无人测量船(挂测深仪、侧扫声呐)、无人机(配套航拍、测量设备)、堤坝管涌渗漏探测仪、全站仪、流速仪等;

3.动力及照明类:汽柴油发电机组(车)、充电方舱、电动机、便携式灯、投光灯、泛光灯、灯塔、抢险照明车、系留照明无人机、电缆等;

4.水下抢险类:潜水设备、水下切割焊接设备等;

5.水上抢险类:植桩机、抛石机、砂石袋装机、打桩船(水上作业钢制浮箱组合平台)等;

6.排水类:潜水泵、柴油机泵(含柴油发电机)、移动泵车、浮式履带移动泵站等;

7.舟船类:橡皮舟、冲锋舟、挂机艇、气垫船等;

8.抽水类:潜水泵、深井泵等;

9.供水类:供排水设备、找水物探设备、打(洗)井设备、拉水车、净水车、储水罐(囊)、节水设备、输水管道等。

(三)配套装备,主要包括:

野外生活保障车、野外抢险炊事车等保障车辆以及牵引车、运输车、自卸车、水陆两栖车、叉车、吊车、挖土机、推土机、装载机等工具车辆。

省级物资储备要注重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和运用。根据防汛抗旱技术的发展,适时增加防汛抗旱新材料、新设备的储备,提高省级物资品种的实用性和技术的先进性。

第六条 省级物资属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省水利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七条 省级物资储备采取直接储备、委托储备和协议储备三种方式。直接储备由省水利厅厅属单位(以下简称“直储单位”)负责省级物资的日常管理;委托储备由省水利厅委托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委储单位”)负责省级物资的日常管理;协议储备是指省水利厅与物资生产商或经销商(以下简称“协议单位”)签订协议,商定年度协议量,协议量内物资不购置但生产商或经销商应保证能随时调出,遇紧急情况先调拨后结算的方式。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物资购置费、保管费和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水利厅负责省级物资的购置、储备、管理及调用,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储备管理制度,对储备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组织省级物资购置、入库验收工作;

(三)定期检查省级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四)监督储备单位按规定管理、使用保管费,定期检查保管费的使用情况;

(五)负责省级物资的调用、补充、归还、核销等工作;

(六)负责向省财政厅报送省级物资储备情况。

第十条 储备单位职责如下:

(一)参加省级物资的入库验收,负责物资清点、检查和接收入库工作;

(二)负责物资日常管理,按照物资不同的特性和储备要求,分类分区存储,加强管理,确保物资完好;

(三)严格执行调度指令,负责省级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四)直储单位、委储单位建立物资台账,定期清查盘点物资实物资产,确保账实相符;

(五)直储单位、委储单位定期向省水利厅报送省级物资储备情况。

第四章 储备购置

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根据水旱灾害防御需要,提出省级物资购置计划,于下一年度组织实施购置。

第十二条 为保证购置质量,省水利厅可委托第三方对物资购置工作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按照购置合同要求和国家(或行业)强制质量标准,可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所购置物资进行性能、质量等方面的检验检测。

第十三条 省级物资验收按照《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抗旱储备物资验收标准》及省有关规定、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执行。

直储单位、委储单位应当组织对省级物资进行入库初验(含物资品种、规格、数量、包装、生产日期、出厂合格证明等),初验合格的办理入库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入库。省水利厅根据初验报告、质量检测报告等组织抽检复查,验收合格后填写入库验收单,凭入库验收单结算(入库验收单样式详见表1)。

每批(件)物资都应配有明确标识牌,标明品名、编号(船号)、数量、质量和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做到实物、标签、台账相符。并定期与财务账进行核对(标识牌样式参照表2)。

第十四条 直储单位、委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要求,开展物资登记、管理、使用、清查、处置、报告等工作,并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财会〔2017〕23号)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章 储备保管

第十五条 省级物资直储单位应当开展物资储备管理标准化建设。省级物资应当实行分区存放、专人管理。直储单位、委储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值班巡查制度、验收发放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安全消防制度、物资台账制度和管理档案制度等。仓库内部干净整洁,通道通畅,具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避光、保温、防火、防盗和防鼠、防虫等条件,配备叉车、行车、视频监控、防雷、消防等设施设备,物资标牌明显、码垛整齐。

第十六条 省级物资储备仓库应当达到专业化、标准化要求,其仓储面积、整体功能、配套设备设施等各方面能够满足物资储备需求,并落实各项保管和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直储单位和委储单位应当配足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制度,定期维护仓储设施设备,常态化开展省级物资维护保养,保障仓储设施安全,物资性能良好。

第十八条 直储单位和委储单位应当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加强省级物资使用技能培训。组织编制调运预案和开展调运演练。除维护保养、技能训练外,使用省级物资应当报省水利厅批准。

第十九条 直储单位、委储单位每年汛前应对省级物资进行检查,按规定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填写维修养护档案和工作日志,详细记录维修养护情况,使物资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随时调用。省级物资的检查结果和保养情况于每年4月底书面报告省水利厅。

第二十条 直储单位、委储单位每年汛后应对库存物资(含块石类物资)进行清点盘库,核对账目。直储单位、委储单位要建立库存物资清查盘点制度,清查盘点结果于每年11月底书面报告省水利厅。

清查盘点中发现的毁损及需要报废的物资,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二十一条 严格省级物资出入库管理。出库包括调拨和调用出库,出库应当依据调度指令办理手续。入库包括物资购置入库、调用物资归库以及捐赠物资入库,应当先验收、后入库。

省水利厅组织直储单位或委储单位负责调用物资归库,对归库物资进行清查盘点,验收合格后办理物资入库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物资,不予入库。

第二十二条 直储单位、委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规范日常管理,狠抓安全生产,杜绝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章 物资调用

第二十三条 省水利厅负责省级物资调度使用。

第二十四条 发生水旱灾害后,设区市、县(市、区)应当先动用本级储备的物资;确因遭受严重水旱灾害并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需要调用省级物资的,逐级向省水利厅或省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

第二十五条 省级物资调用程序:

调用申请。设区市、县(市、区)防指(防办)或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提出书面申请,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直接提出书面申请。若情况紧急,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申请内容包括调用物资用途、品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调用批准。省水利厅统筹全省水旱灾害防御要求,作出书面批准,下达调度指令。调度指令应当明确调用物资的用途、品名、数量、运往地点、接收单位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物资调用。直储单位、委储单位或协议单位接到调度指令后,应当立即组织发货,明确运输方式和押运人员,将物资安全快速运抵指定地点。交接双方清点查验调用物资,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格式详见表3),并向调令下达单位反馈调运情况。

第二十六条 调用省级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包括装卸、运输、过桥过路、运输保险等),由储备单位先行垫付,省水利厅在下年度物资保管费中安排。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做好省级物资的接收工作。未动用或可回收使用的物资设备,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返还调出物资的直储单位或委储单位修复保养后存储。已消耗的物资和不能回收使用的物资,由直储单位或委储单位向省水利厅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可申请核销,以及因储备年限到期经检测不符合要求或非人为破损而报废的物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处置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

对因储备年限到期经检测不符合要求或非人为破损而报废的省级物资,直储单位或委储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物资清查,专题报告省水利厅,说明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由省水利厅按照《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苏财资〔2012〕26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报废手续。

对申请报废的物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由申请单位随同申请文件一并报省水利厅。

省级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全部上缴省级财政。

第二十九条 省水利厅应当定期组织对省级物资情况进行盘点、对账。出现物资盘盈盘亏的,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省水利厅批准调拨的省级物资,直储单位、委储单位按照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级物资经费分为物资购置费和保管费。

购置费是指按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体系和储备计划逐年安排的物资购置经费,以及对经批准报废、核销或调拨的物资进行补充、更新所需的经费。

保管费包括仓储费(仅限委储单位、协议单位)、仓库物资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调试运行、训练拉练、物资保险、临时人工费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省级物资经费在省级水利发展资金中安排解决。省级物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省级物资经费预算申请,省水利厅根据省级物资储备体系确定储备规模、当年储备物资调拨使用、报废消耗及新技术新装备物资需求等情况,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省级物资储备购置计划,报省财政厅按程序安排并下达。

发生重特大水旱灾害需要应急追加物资储备的,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紧急购置计划,省财政厅按照程序报批。

第三十四条 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毁损的省级物资补充、更新经费,由相应直储单位或委储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省级物资年度保管费按照物资价值的百分之八计算(防汛块石按2元/吨,砼预制块、生态固化石等块石替代品按3.2元/立方米计算)。省水利厅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情况下可统筹考虑储备单位实际管理情况,确定各储备单位的具体标准。

第三十六条 直储单位和委储单位应当加强物资保管费的使用管理。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省级物资保管费使用情况报省水利厅。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储备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拒不执行省级储备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物资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

(三)虚报、瞒报省级储备物资数量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省级物资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法规造成物资损失的。

第三十八条 省级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省级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省级财政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查处。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省级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苏省省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苏财规〔201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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