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竞赛
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18 15:35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体规〔2023〕5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南京体育学院,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体育局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

江苏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进一步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和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优、职业素养好、业务能力强、技术等级高的能够胜任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高质量裁判员队伍。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对全省体育竞赛裁判员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单项协会)具体负责本项目全省一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处罚等业务工作,并对各设区市开展的二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注册、处罚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条 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四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五条 省级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省体育局按照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负责该项目的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裁判员实行统一注册(备案)管理制度。全省二级(含)以上裁判员应当通过江苏省体育竞赛裁判员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注册(备案)。裁判员采取以个人每年定期申报,3年确认一次的方式进行注册(备案)。

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并在系统中及时进行变更注册信息。一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省级单项协会备案。

第七条 省级单项协会设立系统管理员,负责本项目一级及以上裁判员注册审核工作。各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设立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地区二级裁判员注册审核工作,配合省体育局做好本地区一级及以上裁判员初审工作。

(一)申报时间:年度注册时间为当年的2月1日至3月31日。

(二)注册程序:1、裁判员通过省体育局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系统,在完善个人信息以及项目等级证书后,进行提交;2、申报时间截止后,省级单项协会对一级及以上裁判员注册信息进行初审确认,初审通过后由省体育局做终审确认,各设区市体育局对本地区二级裁判员注册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审核时间:当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

(三)注册内容:裁判员注册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所属地市、个人照片、体育运动项目、裁判等级、证书编号以及获得年度、执裁经历等。

第三章 技术等级认证

第八条 省级单项协会应当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结合项目发展和裁判员培养需求,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省体育局提出下一年度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需求,由省体育局统筹安排技术等级认证考核计划。省体育局每年上半年公布当年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计划。

各项目每2年至少举办一次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

第九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报名条件:

(一)报考人员思想品德优良,热爱体育事业,公道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报考人员须拥有相应项目的国家二级裁判员资格并满一定年限,具备担任市级以上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获得运动员技术等级一级以上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的人员可直接报考。

(三)报考人员须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特殊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十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培训内容:

主要包括各项目竞赛规则、裁判法、竞赛编排、专项英语等,培训学时原则上不低于16学时。

第十一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培训考试:

(一)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临场实践考试两部分。

(二)根据运动项目裁判工作需要,部分项目可增加专项体能的考核内容。

(三)理论考试和临场实践考核内容由执行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的机构根据项目考核目标和项目特点统一出题进行考核。

(四)根据认证人数和考试成绩,划定分数线,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对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符合一级裁判员技术认证标准的裁判员,省体育局统一在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颁发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十三条 列入省财政资助的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项目,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裁判员行为规范:

(一)积极参加裁判员会议和赛前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本项目业务知识,出色完成好本人承担的执裁任务。

(二)严格遵守赛区组委会的各项工作规定和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注重个人形象,严格自律,清正廉洁。

(三)恪守职业道德,冷静、客观、规范处理赛场执裁纠纷,维护公平竞赛精神。

(四)不发表、不传播任何有损党和国家形象、有违法律法规等不当言论,不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通过自媒体对外发布不当信息。

第五章 选 派

第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第十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负责裁判员选派工作,任命技术代表、比赛监督、总裁判长及委派主要裁判;承办方也可受主办方的委托,选派一定数量符合赛事要求的裁判员参与赛事工作。

第十七条 省级体育赛事裁判员选派标准:

(一)技术代表、比赛监督依据项目规则和竞赛规程的相关要求进行选派,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和资深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二)内部纠纷解决委员会成员应对本项目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有深入的研究,能够对规则未尽事宜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准确的解读。原则上由国家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

(三)裁判长、副裁判长应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赛事执裁经验,原则上由国家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裁判员原则上由满足项目规则要求的一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

(四)三年内未参与县(市、区)级及以上竞赛工作的裁判员,须重新进行业务考核合格后才能选派。

(五)未在系统注册的裁判员、因出现重大裁判事故或有其他违规违纪事件受到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裁判员不得选派。

第十八条 省体育局主办的各类体育赛事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竞赛组织单位应事先提出各项目比赛的裁判员选派方案报省体育局审定,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人数,裁判员岗位设置、裁判员技术等级要求、年龄要求和性别要求等。

(二)竞赛组织单位应在各类赛事赛前1个月,按照报送的各项目比赛裁判员选派方案,提出具体裁判员建议名单报省体育局。

(三)省体育局根据现有裁判员资源、技术等级结构、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结合裁判员队伍建设需要审核确定裁判员名单并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由省体育局正式发文选派。

(四)如遇特殊情况临时需要更换和增加裁判员时,由竞赛组织单位向省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后确定递补或增加的裁判员名单。

第十九条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的裁判员选派工作,由各单项竞赛委员会提出裁判员建议名单报省体育局审核和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由省体育局正式发文选派。

第二十条 在本省举办的国际性体育赛事裁判员选派工作,由国际性体育赛事竞赛组织部门提出需求,省体育局根据要求和标准进行选派。

第六章 考评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应当召开裁判员工作会议、组织裁判员业务培训,加强裁判员的赛前培训教育和赛区管理,提高裁判员的业务水平,确保完成竞赛任务。

第二十二条 技术代表、比赛监督和裁判长共同对裁判员执裁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从裁判员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工作能力、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形成裁判员工作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于赛后15日内上传系统。

第二十三条 省级单项协会对注册确认的一级裁判员年度裁判工作提出年度考评意见并录入系统。

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被国际体育组织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选派参加国际性、全国性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一周内应向省级单项协会备案并上传系统。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工作评价报告和年度考评意见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裁判员工作评价报告和考评意见作为今后选派裁判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年度体育赛事活动中,裁判员工作评价报告和考评意见为优秀的裁判员优先推荐报考上一技术等级裁判员和参加重大赛事、重要赛事的执裁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级体育赛事活动中裁判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应由各级单项协会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罚。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比赛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裁判长提出;取消若干次裁判执裁资格处罚,由赛区组委会提出;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和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由各级(省级)单项协会裁判委员会提出,各级(省级)单项协会根据违规违纪情节轻重决定。

(二)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有确认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受钱物或有价证券等非法行为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者由各级单项协会给予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省原裁判员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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