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广播电视和
网络视听信用承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12 16:17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广电规〔2023〕1号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省广电总台、省广电网络公司,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广电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省广电行业从业主体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信用承诺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2023年8月16日

 

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信用承诺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全面推进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信用承诺工作,建立信用承诺机制,进一步简化从业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强化从业主体的诚信意识,促进从业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息公示,提升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推动形成从业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三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本省区域内各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信用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信用承诺类型:

(一)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由各级广播电视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各自权限,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二)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在行政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评先等过程中引导各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从业主体在行政机关门户网站、“信用中国(江苏)”网站或江苏省广播电视政务服务暨信用监管平台主动作出部分事项专项信用承诺或诚实守法经营等综合信用承诺,公开声明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由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行业特点,统一制定行业自律承诺格式文本,组织会员作出承诺,并在行业协会网站公示。

(四)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应要求失信主体承诺已经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不会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若违反信用承诺,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

第五条 信用承诺根据应用场景不同,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全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全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文化氛围。

(五)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时承诺本单位(个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做到全面履约守信等。

(六)承诺本单位(个人)同意将所作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信用综合管理部门相应的处罚和约束,自愿将违诺失信行为记录到江苏省广播电视政务服务暨信用监管平台和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予以公开。

(七)根据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第六条 信用承诺工作流程:

(一)编制信用承诺事项目录。江苏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制定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信用承诺目录事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增加或减少信用承诺事项目录,并报省广播电视局备案。

(二)制发信用承诺书规范文本。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根据本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业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大厅、江苏省广播电视政务服务暨信用监管平台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信用承诺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信用主体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承诺内容、承诺日期等。

(三)作出信用承诺。全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应告知信用主体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取得规范的信用承诺格式书文本,指导信用主体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按照信用承诺书进行承诺。

(四)信用承诺归档。信用承诺书由信用主体如实填写,并上传至江苏省广播电视政务服务暨信用监管平台;信用主体书面承诺的,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的部门上传至江苏省广播电视政务服务暨信用监管平台。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信用承诺应当公示。各级广播电视行政机构应在信用主体作出承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主体信用承诺书统一推送到江苏省广播电视政务服务暨信用监管平台信用承诺专栏,集中公示信用主体信用承诺书。

第八条 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

第九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用承诺的应用:

(一)绿色通道。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等事项过程中,对提供信用承诺的信用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

(二)分级分类监管。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将信用承诺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信用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政策扶持和招投标等事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将信用主体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政策资金扶持、招投标等事项中入选、延续或中止的依据。

(四)考核评定。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过程中应当要求信用主体作出并遵守信用承诺。

(五)其他应用。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应用。

第十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精心组织,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规范会员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工作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专项检查等活动,让信用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其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第十二条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推动开展信用承诺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通报,确保信用承诺机制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江苏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信用承诺事项目录

   2.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信用承诺书模板

(附件详见PDF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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