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文旅规〔2023〕2号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
现将《关于建设非遗工坊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6月30日
关于建设非遗工坊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系统性保护工作重要论述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工作有效衔接决策部署,加强传统手工艺保护、传承和发展,更好助力乡村振兴,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办非遗发〔2021〕22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自觉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先行区建设,充分发挥非遗赋能作用,更好助力乡村振兴,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高品质生活,为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贡献力量。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省建成各类非遗工坊100个。非遗工坊建设机制逐步健全,保护传承体系更加完善,传承人队伍不断壮大,各类传统工艺得到有效保护,发展活力更好彰显。非遗工坊在加强非遗保护、激发传承人创业、推动传统工艺创新发展、促进就业增收、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
二、主要任务
(一)广泛吸纳就业。充分发挥非遗资源和非遗工坊优势,将其作为拓宽就业渠道的重要载体。围绕群众期盼和市场需求,推动非遗保护传承与地方实际有机结合,大力开发手工制作、加工制造等居家就业、灵活就业岗位。聚焦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群等,优先吸纳其到非遗工坊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地方支持就业帮扶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非遗工坊培育特色劳务品牌,提升非遗工坊人员就业质量。
(二)培养优秀人才。鼓励依托非遗工坊开展传统工艺类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面向非遗工坊开展调研、培训、交流活动,支持院校开设非遗工坊带头人培训班。鼓励非遗工坊带头人申报建设各类人才品牌载体,着力把优秀非遗工坊带头人培育成为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乡村振兴技艺师、乡村工匠、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以及乡土人才“三带”名人、能手和新秀。
(三)提升创新能力。鼓励非遗工坊创新发展,引入现代科学管理制度,加强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深化产业联动,推出“非遗+”“+非遗”系列产品。鼓励非遗工坊与非遗创意基地合作开发文创产品、旅游商品,扩大传统工艺应用范围和市场份额。支持非遗工坊运用好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非遗工坊知名品牌。
(四)拓宽营销渠道。支持鼓励非遗工坊进旅游景区、进历史文化街区搭建制作体验销售平台。支持非遗工坊积极参与地方文旅宣传推介、展览展销和节庆活动,开展东西部非遗工坊建设相关交流和对口援建活动。支持非遗工坊在非遗购物节、文化旅游博览会、乡村旅游节等活动中专设展区,鼓励非遗工坊与淘宝、京东、抖音等网络销售平台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拓展非遗工坊市场销售空间。
(五)加强宣传推广。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宣传推广优秀非遗工坊和带头人的先进事迹。支持非遗工坊依托乡村旅游创客基地,培育建设具有地方人文特色的研学旅游项目。组织推荐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非遗工坊参评全国非遗工坊典型案例、申报省级非遗工坊。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非遗工坊成为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非遗创意基地或非遗旅游体验基地,给予相关政策扶持。支持非遗工坊建设成绩突出的地区,创建非遗助力乡村振兴试点县和非遗村镇。
三、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牵头做好非遗工坊建设各项工作,组织做好人员培训、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宣传推广等工作,促进非遗保护传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乡村振兴部门为非遗工坊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更好发挥其吸纳带动就业作用。
(二)优化管理服务。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优化对非遗工坊建设的管理服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时监测非遗工坊存续发展状况,乡村振兴行政部门要及时更新非遗工坊吸纳带动低收入人口就业、监测帮促对象情况。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牵头汇总非遗工坊建设信息,及时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开展检查评估。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对非遗工坊建设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检查评估。评估应根据评估指标体系,采取实地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对建设成绩突出的非遗工坊予以通报表扬,对存在问题不足的非遗工坊要督促整改。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附件
江苏省级非遗工坊申报设立指南
非遗工坊是指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开展非遗保护传承,依法注册或登记的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设立省级非遗工坊,旨在支持培育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优秀非遗工坊,着力推动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让非遗更好融入现代生活,帮助城乡居民通过就近就业增加收入、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一、主要条件和标准
(一)依托当地1项或多项覆盖面广、适于带动就业、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展生产经营。
(二)具备能够开展生产和加工的场地、水电暖、工具设备等条件,有用于技能培训和展示的固定场所(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有稳定的销售平台和渠道。
(三)有建设、运营非遗工坊的牵头企业、合作社或带头人,稳定运营1年以上,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相应的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四)设立在居民就近就业的乡(镇)、村或社区,提供就业岗位原则上不少于20个,并优先吸纳低收入人口就业。
(五)已由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共同认定的县(市、区)级非遗工坊。
二、申报和设立程序
申报设立省级非遗工坊,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以下推荐申报程序:
(一)申请。由申报主体提交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提供材料要求:
1.申报主体基本情况;
2.申报主体带头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情况;
3.申报主体产品目录及经营情况;
4.申报主体场地和设备等相关基础资料;
5.申报主体吸纳就业情况,包括吸纳就业劳动力花名册、合同书或用工协议;
6.申报主体营业收入、近6个月工资发放基本情况及财务凭证;
7.涉及非遗项目传承保护情况;
8.其他佐证资料,包括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就业人员保险缴纳凭证等。
(二)审核。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实地核验和论证遴选,并将遴选结果报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进行材料复核、再次遴选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申报。
(三)公示。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组织开展评审、遴选,对遴选结果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授牌。经公示无异议的非遗工坊,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予以公布并授牌。
三、取消资格
省级非遗工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资格、予以摘牌,并自撤销命名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非遗工坊资格。
(二)创作生产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害公众权益、侵犯知识产权并造成一定后果。
(三)主要负责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查处。
(四)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以上。
(五)因违规行为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
本指南具体条款由省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解释。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建设非遗工坊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文旅规〔2023〕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