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规〔2023〕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发挥江苏科技创新基础雄厚、金融资源集聚的优势,加大金融支持创新力度,推动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把握科创金融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为目标,以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突出金融供给侧精准发力,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科创金融政策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和风控体系,协同推进原始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率先建设“科技-产业-金融”深度融合示范区,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
(二)主要目标。通过3年左右时间,全省科创金融组织体系更加健全,金融产品和服务更趋多元,直接融资规模稳步扩大,知识产权运用更加活跃,科创金融有效供给显著增加,风险防范水平不断提升,金融资产质量稳中有升,实现“科技-产业-金融”深度融合、良性循环和引领示范。到2025年末,力争科技类贷款余额在“十三五”基础上实现翻一番,科技类贷款余额和新增规模位居全国前列;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等省内科创型上市公司数量显著增加,创业投资管理资金规模稳步扩大,基本形成政策协调顺畅、支撑体系完整、保障机制完善、区域特色彰显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生态。
(三)支持领域。指导金融机构聚焦科技创新重点领域,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知识产权转化,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及研发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支持交叉领域科技创新,提升金融服务现代农业、生态环境、绿色低碳、民生普惠等领域科技创新的效能;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满足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创新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强化对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金融要素保障;支持高新区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积极探索综合金融服务创新;支持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构建财政资金引导撬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长期支持、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二、完善科创金融组织体系
(四)发展科创金融特色机构。鼓励银行机构在科技资源集聚的地区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或科技支行,适当下放授信审批和产品创新权限。鼓励保险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或专营部门,探索构建科技保险共保体机制。促进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发展,支持有需要的地区设立或引进专业化、有特色的地方金融组织,为科技型企业及人才的差异化金融需求提供有效补充。(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增强数字技术运用能力。支持金融机构运用科技手段提升金融服务数字化水平,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精细化、定制化金融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打造数字金融产业集聚示范区,充分发挥数据集聚效应,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时效性与便捷性。探索建设数据交易中心、数据资源交易平台等载体,开展资产数字化、数字资产交易等方面工作,推进数据要素资产化进程。(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健全科创金融管理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建立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体系。鼓励银行机构结合科技型企业发展阶段特点、金融需求和风险特征,单列信贷计划、配置专项额度,完善利率定价机制,采取更加灵活的利息还付方式,加大科技类贷款投放力度。鼓励银行机构细化落实激励约束和尽职免责政策,适当提高科技型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丰富科创金融产品服务
(七)增加科创领域信贷投放。引导银行机构将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为重点服务领域,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贷款的投放力度,努力实现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贷款户数不断增长,保持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合理增速。发挥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对科技型企业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增信作用,稳步扩大“苏科贷”投放规模,设立“苏知贷”子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双创金融债券,拓宽信贷资金来源渠道。(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推动科创金融产品服务创新。鼓励银行机构创新开发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研究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积极向科技型企业发放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的中长期技术研发贷款。支持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探索合作新模式,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保险保障和增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创新知识产权保险等产品,形成覆盖科技型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的保险保障。(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九)畅通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优质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票据、科技创新债等特殊品种债券进行融资。鼓励地方法人证券公司创设信用保护工具,加大对民营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做好优质科技型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与辅导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支持中小企业在“新三板”和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再融资,鼓励行业领军科技型上市公司重点围绕主业和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开展并购重组,带动中小企业协同发展。支持各设区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江苏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加快发展科创股权投资。持续开展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充分发挥省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作用,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各地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奖励资金的方式,吸引创投机构投资本地科技创新企业。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优化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模式,加强与社会资本、头部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鼓励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参与设立创投机构,各类产学研组织参与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江苏证监局、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一)拓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支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首版次软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通过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等方式,更好服务大型科技型企业保险需求。依托再保险服务体系,为科技保险有效分散风险。(江苏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优化科创金融生态环境
(十二)构筑科创金融发展高地。指导金融机构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完善区域服务网络,加大对长三角地区科创融资的支持力度。贯彻落实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要求,制定南京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支持南京市加快完善现代科创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支持南京市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融资风险缓释机制,建设国际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中心。支持苏州市建设综合性产业创新中心。引导金融机构围绕沿沪宁产业创新带、太湖湾科技创新圈和宁镇、宁扬产业创新协作,打造“科技-产业-金融”深度融合先行区域。(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等和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三)健全科创金融综合服务体系。支持生物医药等产业性投融资服务平台与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对接,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设科创金融子平台,探索开发科技型企业科创能力评级、融资对接、政策发布等功能,强化信息资源共享,扩大服务覆盖面。依托科研院所、国家(省)级高新区等科创资源丰富的平台载体,搭建金融服务站、科创路演平台等,开展“科技金融进孵化器行动”。加快发展法律会计、管理咨询、评估认证、创业孵化等科创金融辅助服务机构。优化科技型企业跨境结算服务。鼓励省内金融机构与国际金融机构联合建立金融产品创新中心,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交流研讨会,参与支持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教育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四)加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提升江苏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服务功能,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收储交易,拓宽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渠道,加快出质知识产权的流转变现。支持金融机构与高校院所深入合作,共同推进技术与知识产权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平台、长三角知识产权金融数字化创新实验室建设,培育知识产权金融专业化服务机构。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评价机制,优化知识产权押品动态管理,增强专利分割确权、价值转化、二次开发的便利度。(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强化科创金融政策支持
(十五)注重货币政策激励。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再贷款撬动作用,建立完善科技型企业名录库,深化政银企合作,鼓励银行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发放利率优惠的中长期贷款,不断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用足用好“苏创融”等政银金融产品,对合作银行发放办理的“苏创融”贷款和票据,在额度内提供再贷款和再贴现资金支持。对积极发放科技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法人合作银行,通过再贷款展期提供最长不超过3年的政策资金支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六)突出财税政策引导。加快首台(套)重大装备、首版次软件等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及首购首用风险补偿,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功能,支持自主创新产品进入市场。鼓励各地通过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等业务,形成财政、金融协同支持科技创新合力。鼓励各地运用政府投资基金等支持省内高新区和科技型企业发展,通过设立奖补资金、加大奖补力度等,引导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快享。(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七)提高科技融资担保能力。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功能,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科技型企业信用增信机制。完善政府、银行机构、担保公司间的风险分担机制,推动“政银担”业务规范开展。加强科创融资担保业务的正向激励机制,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保持合理担保费率,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加大对科技创新融资的担保支持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扎实做好金融风险防控
(十八)提升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操作流程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科创金融风险。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建立科技型企业风险评价模型,强化对科创金融风险的监测、研判和预警。完善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协调机制,落实金融风险管理职责,密切关注新型业态金融风险、交叉性金融风险。(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九)防控金融科技创新风险。持续巩固深化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正确把握金融科技与金融安全的关系,深入研判技术的适用性、安全性和稳定性,确保数据交互安全、使用合规、范围可控。建立健全金融科技风险防范机制,探索开展金融科技相关技术及应用评价,推动建立行业评估、第三方评估、公众评估等评价体系。严厉打击以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为名,实施金融传销、非法集资、内幕交易、地下钱庄、跨境洗钱、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法院、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健全科创金融保障机制
(二十)强化组织推动。制定全省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要求、责任分工和序时进度,高效务实推进科创金融发展。建立多方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加强部门间共商共研、协作联动,共同做好全省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工作。各地要加强对科创金融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工作。(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科技厅、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和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十一)做好监测通报。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和监测体系,定期通报各地各金融机构科创金融工作成效。将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工作成效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标准和银行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效能评价办法,对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十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不定期组织科创金融交流研讨,推动各地各金融机构及时总结提炼科创金融特色工作、亮点做法和先进经验,编写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简报,推广可复制、可借鉴、可操作的创新机制、模式和产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工作和突出成效的宣传,提高社会关注度、认知度,营造良好氛围。(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科技厅、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本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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