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1 14:56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政办规〔2023〕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8日


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事关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更大力度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经营成本

(一)减半收取部分检验检测费用。减半收取住宿餐饮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省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半收取。执行期限从2023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政策均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为其实际缴纳的五项保险费给予补贴。对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低于1/2、不高于2/3给予补贴。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产假期间,个体工商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按照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80%给予个体工商户6个月的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提供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创办个体工商户的,最高可申请5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为稳岗拓岗效果好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苏岗贷”低息信用贷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

(四)优化金融服务。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充分发挥作用,扩大业务规模,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全力推广“秒批秒贷”“随借随还”金融产品,服务大民生、小生意。推广“江苏银行业个体工商户信贷产品便捷通”。(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

(五)加大支付惠民力度。鼓励银行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低于50%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和本行转账汇款手续费实行优惠;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执行期限为长期,其余措施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六)强化保险保障作用。针对个体工商户开发食品安全责任险、营业中断损失险、雇员责任险等专属保险产品。鼓励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延长保单缴费期、复效期。(责任单位:江苏银保监局)

二、优化营商环境

(七)便利个体工商户准入。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允许延续原成立时间、字号。涉及有关行政许可,提供简化手续、优化审批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八)保障公平参与竞争。在市场准入、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安排等方面存在歧视个体工商户政策措施的,依法予以纠正。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打破行政性垄断。畅通12345“一企来”服务热线渠道,开通“热线百科”和“政务问答台”,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办等有关部门)

(九)支持参与政府采购。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实施涉个体工商户价费整治。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依法查处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加大涉个体工商户收费监管,严厉查处不落实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办、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建立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清单,对违法情节轻微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充分运用提醒、劝告、建议、引导等方式加强行政指导,督促个体经营者自觉守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十二)优化征信管理服务。依托省级征信服务平台等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归集与评价机制,扩大首贷户、信用贷款比例。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联合征信有限公司)

三、支持扶优做强

(十三)深化“个转企”改革。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原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内容不变前提下,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鼓励各地出台奖励和补贴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

(十四)强化质量标准服务。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各类标准免费查询。依托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站点,有机融合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资源,提供质量基础设施综合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五)深化知识产权服务。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简化个体工商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立案手续,案情简单的案件实施书面审理、线上审理。(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十六)支持开展线上经营。开展全省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评审专项行动,及时纠正清理妨碍平台内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督促电商平台企业向平台内经营者持续公示平台收费项目、规则、标准等内容,按照质价相符、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实施流量扶农扶困扶新。(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十七)提供招工用工服务。充分发挥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和零工市场作用,指导个体工商户访问、注册、登录“就在江苏”智慧就业服务云平台,参加现场和网络用工招聘活动,提供精准匹配、即时快招的零工市场暖心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八)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深化“万所联万会”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减免法律服务费,组织专业法律服务力量,提供法律咨询、“法治体检”、矛盾纠纷化解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帮助建立健全合规运营管理体系。(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或者另有规定以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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