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22-00664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卫计、体育 意见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22-12-17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主   题   词:
文          号: 苏政办发〔2022〕83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          效: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8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

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22〕8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我省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保障运动员基本权益,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围绕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保护运动员身心健康,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建立健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的政策体系与长效机制,激励广大运动员投身运动训练,促进竞技体育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为体育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将运动员文化教育全面纳入当地教育整体发展规划,深化体教融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省适龄运动员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覆盖率达100%。健全运动员激励保障、伤病防治和退役安置政策,省优秀运动队现役运动员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100%,运动员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二、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

(一)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确保所有适龄运动员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高中阶段可采取体校与优质中学共建、联办的方式,促进中等体育运动学校提档升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支持指导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训练单位要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管理,严格落实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责任,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落实专人负责运动员文化学习。要结合运动队实际,完善运动员基础教育体系,增强运动员文化学习的系统性和连续性。要健全运动员文化教育日常组织管理制度,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暂不具备九年义务教育条件的训练单位,由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落实确保运动员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具体方式。业余运动员每周学习时间不少于24学时,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每周学习时间不少于12学时。优秀运动员选招必须将文化学习情况作为考核指标,文化课成绩不合格的不得进入省优秀运动队。义务教育阶段适龄运动员的文化教育,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教学质量要求,方可办理运动员注册。全省各级各类青少年体育竞赛原则上安排在假期举行,一般不得挤占运动员文化学习时间。运动员因参加体育比赛影响文化学习的,其所在学校必须及时安排补偿教学。

(二)积极发挥体教融合优势。围绕深化体教融合,各地相应建立青少年体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创造良好条件。实行学分制的普通高等院校,可将训练比赛纳入教学计划,运动员参加省级以上体育竞赛的成绩可计算学分。鼓励省队市办、省队校办、市队校办运动队,在人员经费、训练经费、场馆建设补助、教练员选配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运动员加强文化学习,设立运动员文化学习奖学金、助学金。进一步推进中等体育运动学校标准化建设,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日常管理、运动员训练比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工作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运动员文化教育包括教学管理、教师配备、教师培训、学业水平监测等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原则上以职业教育为主,拟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的学生,由省教育厅负责协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普通高中就读,或者选派优质教育资源加强学科类文化教育。

(三)继续拓宽运动员就学渠道。符合保送条件的运动员,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推荐进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鼓励运动员通过普通高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和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等单考或统考形式,进入高校学习。充分利用高校研究生推免政策,支持省属高校面向省优秀运动队奥运冠军、全运冠军,放宽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条件。支持南京体育学院、苏州大学、扬州大学和江苏师范大学等开展体育专业单独招生的院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和中等体育运动学校毕业生,鼓励引导高职院校招收中等体育运动学校毕业生。继续扩大南京体育学院招收省优秀运动队在役运动员比例,为优秀运动员接受高等教育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双证”教育,把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纳入中等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必修课程,安排专门时间进行职业技能实习。制定中职职教高考优惠政策,提高全国比赛、省级比赛成绩在中职职教高考(体育类)的比分权重,对在全国比赛、省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可直接录取相关省属院校本科专业学习。获得全国青少年和儿童比赛单项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前六名,获得省运会前三名、省年度比赛第一名,以及破省运会纪录的初中阶段业余运动员(以上比赛均不含非奥运项目),经设区市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核准后,可优先或免试进入当地三星级以上高中就读。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课程远程教育网络建设,实现中小学课程网络全覆盖,充分利用网络教育资源,线上线下课程联动,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三、加快完善运动员保障工作措施

(一)健全完善运动员激励保障政策。建立与岗位责任、风险和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完善运动员收入分配、津贴奖金和参加国际重大比赛奖励方式等政策。完善运动员荣誉表彰体系,对获得奥运会第一名、第二名的运动员,全运会2枚以上金牌或蝉联全运会第一名的运动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荣誉表彰。对取得奥运会第三至八名、亚运会奥运项目前六名及全运会第一名的运动员,可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省优秀运动队要按有关规定为运动员办理社会保险,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险基础档案,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将省优秀运动队在编运动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根据运动员伤病特点和运动训练、竞赛的特殊性,在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完善省优秀运动队综合保险服务,并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安排专项经费等渠道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二)强化运动性伤病防治措施。坚持科学训练,加强运动性伤病预防工作,减少运动性伤病的发生。加大对体育医疗机构的投入,努力改善各训练单位医疗设施条件。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建设区域性运动康复机构或体育医院。进一步加强南京体育学院和省体育局训练中心运动员康复中心建设,省优秀运动队要配备必要的队医和康复专业人员,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医疗康复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发挥社会医疗康复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运动员伤病治疗与康复的绿色通道。修订完善运动队医疗工作管理办法,开展运动防护师职称评审,建立运动员健康体检电子档案,把运动性伤病防治工作纳入运动队、教练员和医务人员考核内容。

(三)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建立健全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帮助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积极拓宽退役运动员组织安置、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等渠道,积极做好就业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退役运动员在役期间取得奥运会前八名,世锦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世界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一类比赛第一名成绩,经批准可选择组织安置,未取得以上比赛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实行自主择业。鼓励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体育教育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可在大中小学校给予组织安置。在奥运会上取得前八名和在亚运会奥运项目上取得前六名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参加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鼓励支持退役运动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后发放相应等级证书。将退役运动员纳入当地促进就业政策范畴,纳入全省人才资源开发体系。在同等条件下,体育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优先聘用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教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优先聘用专业对口且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鼓励有需求的学校设立体育教练员专(兼)职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经任职资格培训合格的退役运动员。对登记失业的运动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运动员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首次通过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做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务实措施认真加以推进。要切实加强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着力解决实际问题,积极为运动员健康成长办实事、办好事。要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凝聚工作合力。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中的职责,构建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动关心支持,共同推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任务的落地落实。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挖掘社会教育、就业等资源,积极完善运动员保障体系,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运动员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优秀运动队文化课教师与当地教育系统同层次、同类型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要充分发挥省和市体育发展基金会的作用,利用创业扶持基金,对自主创业的退役运动员给予资金支持。进一步完善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本实施意见所称运动员是指省级(含)以上注册的运动员;优秀运动员是指省优秀运动队在编的运动员;退役运动员是指省优秀运动队退役的运动员。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62号)自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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