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
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1 17:44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发改规发〔2022〕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修订形成了《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2年8月24日

 

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129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段时间后,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概算文件以及其他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照评价分析,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第四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服务。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确定项目后评价项目范围、评价内容与方法、评价工作规范以及后评价成果应用。

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对单个项目进行后评价,也可以对相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二章 项目后评价的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已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后评价项目名单,制定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印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

第七条 列入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主要从以下有代表性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中选择:

(一)在国家战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

(二)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保、技术创新、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有着较大影响的项目;

(三)跨地区、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的项目;

(四)采用新型投融资和建设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其他需要进行后评价的项目。

第八条 对分期建设、且每期项目之间存在功能联系、建设内容扩展的,在后期项目审批前,可以对前期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为后期项目的决策论证提供参考。

第九条 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效果评价、项目目标评价、项目建设的经验或者教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等。

第十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注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可以采取逻辑框架法、调查法、对比法、专家打分法、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法、项目成功度评价法,以及行业通行的其他方法。

具体项目的后评价方法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 后评价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议。

参加过项目前期工作和与项目建设实施等工作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时间要求,根据项目后评价需要,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并配合承担后评价任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内容可以参考项目后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编制。

第十三条 承担后评价任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当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按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和省发展改革委的委托要求,根据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后评价任务,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指引见附件)。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四章 后评价成果应用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基础上,研究形成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平衡方案调整、检查督查、体制机制创新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对项目后评价中反馈的问题,有关部门、地方和项目单位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并将落实整改情况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及时将后评价成果反馈项目参与各方,提供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机构参考,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定期以适当方式汇编后评价成果,推广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五章 后评价工作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列入后评价工作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后评价需要,认真编写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积极配合承担后评价任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提供项目审批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信用档案,报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承担后评价任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后评价结论负责,同时承担对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经费由省发展改革委支付,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承担后评价任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苏发改规发〔2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详见PDF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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