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海洋伏季休渔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5-25 16:26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农规〔2022〕3号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海洋伏季休渔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海域:北纬35度至26度30分的黄海和东海海域。

二、休渔作业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三、休渔时间:每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其中,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张网类作业除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外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四、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最长休渔时间规定,即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有关实施方案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五、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六、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海洋渔业资源监测调查等任务确需出海作业的,须向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七、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船籍港休渔,按照船籍港渔船伏休泊位图停靠,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因渔港条件不足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船籍港和停泊港两地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并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由停泊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因船舶维修等原因确需移泊的,须由渔船船东提出申请,经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异地停泊的由停泊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由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并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因防御台风等紧急情况确需移泊的,按防台风等应急预案处置。

八、本通告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海洋伏季休渔的通告》(苏农规〔2019〕2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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