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省属
文化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10 14:52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财规〔2021〕11号


各省属文化企业:

为切实加强省属文化企业投资行为监管,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行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范化解投资风险,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属文化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属文化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2021年12月28日

附件

 

江苏省省属文化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切实加强省属文化企业投资行为监管,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范化解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省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与省委宣传部共同监管的省属文化企业及其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公司。后评价对象适用于2018年(含)以后开展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省属文化企业项目投资完成之后对项目进行评价,通过对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及其效果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技术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对策建议,以完善企业投资闭环管理,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和决策水平。

第四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注重分析评价项目投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企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主业发展和社会效益实现、技术进步和装备升级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和影响。

第二章 项目后评价原则

第五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项目后评价所依据的资料和数据应当客观真实,分析问题要实事求是,确保评价结论公正合理,提出的对策建议具备可行性和指导性。

(二)科学规范。项目后评价应当采用科学评价方法规范开展,基于项目现状和执行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客观总结经验教训。

(三)统筹协调。项目后评价应当涵盖投资计划、尽职调查、项目实施、流程控制、成果影响等投资全过程,从不同层次和纬度全面分析评价,要统筹企业投资、财务、审计、法务等部门,协调一致开展后评价工作。

(四)两效统一。省属文化企业应当聚焦主业投资,优先选择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项目,后评价工作要注重评价投资项目“两效统一”实现情况。鼓励围绕第一主业加大投资,切实提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能力,促进提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水平。

第三章 项目后评价类型和范围

第六条 项目后评价包括以下类型: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新设和增资子企业、对外参股、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金融资产投资,包括底层资产为证券、基金、信托产品、债券、金融衍生品等的风险类投资;

(四)其他投资。

第七条 投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后评价:

(一)单笔投资金额5000万元及以上;

(二)单笔投资金额达到集团本部或重要子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及以上;

(三)在境外国家和地区投资的项目;

(四)证券、基金、信托产品、债券、金融衍生品等风险类金融资产投资项目;

(五)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认为应当进行后评价的项目。

除以上必须开展后评价的项目外,对省属文化企业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企业,凡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且投资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鼓励企业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组织开展集团本部及纳入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内子企业的项目后评价工作,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年度项目后评价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备案。年度项目后评价计划应当包括投资项目的名称、类型、投资金额、投资年份、实施和运营简况,是否拟外聘中介机构等。

第四章 项目后评价内容

第九条 项目后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实施过程、实施效果和项目总结,可根据项目的大小、类型、评价时点等有所区别、侧重。

第十条 项目前期准备评价一般包括:

(一)项目启动阶段评价。主要包括项目计划、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等;

(二)项目立项决策阶段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决策和批准等;

(三)项目预备阶段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签订、项目设计、资金来源和融资方案、招投标、开工准备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评价一般包括:

(一)项目实施阶段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执行、项目控制(进度、投资、质量)、项目验收及财务和项目管理等;

(二)项目运营阶段评价。主要包括项目运营、流程控制、过程跟踪、财务管理与监督、经济和社会初步效益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效果评价一般包括:

(一)项目经济目标评价。主要包括项目投入、产出、收益率、投资回报期、偿债能力、经济合理性等情况。项目经济评价应当通过投资增量效益分析,突出项目对企业经济效益的作用和影响;

(二)项目社会目标评价。主要包括政治导向和价值取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引领力、传播力、影响力、竞争力,及群众满意度、社会影响,推动文化产业升级,引领文化高质量发展和文化强省建设等情况;

(三)项目技术目标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安全性等;

(四)项目能耗环保目标评价。主要包括资源、能源合理利用效率、能耗强度、项目污染控制、环境生态影响等;

(五)项目管理目标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体制与机制、项目管理水平、经营团队能力等;

(六)项目可持续能力评价。主要包括资源、生态、物流、政策环境、市场变化、管理体制与激励机制、核心竞争力等。

第十三条 项目总结主要包括经验、教训及启示等方面,通过深入剖析成功与失误的原因,为以后类似项目投资决策或优化方案提供参考和借鉴。对因决策失误或投产后经营管理不善或国家产业政策、宏观经济环境改变导致生产经营处于困境的项目,应当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对发展前景不乐观的项目,要及时制定调整、补救方案,力促项目尽快达到预期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项目后评价依据和方法

第十四条 项目后评价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国家和省关于投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二)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强省建设规划及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决策和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文件、环境和节能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工程概算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和结算资料、审计和稽查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及其相关批复文件、生产期间的经营管理资料等。

第十五条 项目后评价的主要方法一般是对比法,即根据后评价调查得到的项目实际情况,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立项时所确定的直接目标和间接目标及其它指标,找出偏差和变化,分析原因,得出结论和经验教训。评价主体应当采用前后对比、有无对比和横向对比等多种对比方法,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的客观比较和分析。

第六章 项目后评价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项目后评价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投资后评价管理相关制度并督促落实;对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进行指导;根据需要对企业集团本部及其重要子企业的特定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对集团本部及纳入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内子企业的相关投资项目组织开展专项核查;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企业相关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等。

第十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是项目后评价的实施主体,负责集团本部和下属企业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完善本企业项目后评价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根据项目进度和实施情况,按年度对项目后评价实施计划管理;负责集团本部及纳入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内子企业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对企业相关投资项目组织开展自查和复核;完成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安排的项目后评价工作等。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由省属文化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承担实施项目后评价的中介机构,要按照本办法规定高质量完成后评价工作,并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同时承担国家、商业秘密的相应保密责任。凡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项目管理、监理、审计、评估等业务的中介机构,不得作为该项目的后评价承担单位。

第七章 项目后评价时间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一般在项目完成且进入正常运营1个完整会计年度后的6个月内开展并完成,金融资产项目后评价一般在项目完成后的次年内完成。对个别投资额较大、回收期长、经济社会效益见效慢的项目,项目后评价可结合实际,在项目完成且进入正常运营状况2-3年后开展并完成。对于分期投资项目,一般在首期项目完成且进入正常运营1个完整会计年度后的6个月内开展首次评价,并在后续分期项目实施完成后的次年内逐期完成跟踪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的一般含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指完工投产(或竣工验收);股权投资项目完成指工商登记或产权交割手续完成;金融资产投资项目完成指合同约定的收益期届满,投入到收益期届满一般不超过5年;其他投资项目完成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完成后长期不能进入正常运营的投资项目(一般指超过12个月),也应在原定进入正常运营时间后的12至18个月内,开展后评价工作。此种情形下,项目后评价应当重点针对项目的尽职调查、决策程序、实施过程和营运初期阶段工作开展评价,分析前期可行性研究是否科学准确、决策是否符合程序,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或实体问题,项目运营策略是否存在瑕疵等,找到不能进入正常运营状态的关键问题和解决方案,同时明确相应责任。

第八章 项目后评价应用与问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后评价有关经验、教训和工作建议应当作为企业后续投资决策和编制、修订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涉及整改的,省属文化企业要认真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后评价报告的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若有弄虚作假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涉及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涉及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后续不得聘请该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项目管理、监理、审计、评估等相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条款追究责任。第三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委托方(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或省属文化企业)移送其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在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过程中若发现投资项目决策或实施过程中有违反投资监管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整改到位。对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损失的,将按《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35号)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属文化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企业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省属文化企业所承担的基础设施类或公益类投资项目,政府或相关部门对其后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江苏省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参照执行,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对其投资后评价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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