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政务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文化企业
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10 14:47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财规〔2021〕12号


各省属文化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推动国有文化资产集中统一进入专业市场交易和规范管理,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深度整合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国家和省对于国有文化资产进场交易的相关要求,参照中央文化企业做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进场交易工作

推进国有文化资产进场交易是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明确要求,是全国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体系的迫切需要,是防范交易风险、廉政风险和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的有力抓手,也是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必然举措。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有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有文化特色的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有利于文化领域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有利于健全向人大报告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有利于全面落实中央和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明确责任分工,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

(一)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承担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职责,建立完善省级国有文化资产交易管理制度体系,督促省属文化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及制定实施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对省级国有文化资产交易行为进行核准、备案和监督检查。

(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业务规范、制度建设、系统开发和数据管理等方面对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文交所”)进行业务指导,并为国有文化资产交易提供覆盖面更广的信息发布渠道,进一步推动交易过程透明化、便利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三)江苏省文化投资管理集团(以下简称“省文投集团”)控股的省文交所为省级国有文化产权专业交易平台,为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专业服务和交易保障。省文投集团要切实履行对省文交所的监管职责和进场交易服务主体责任,牵头建立完善交易场所管理制度和交易流程、业务规则等,排查进场交易风险点并梳理重点监管环节,强化风险把控和过程跟踪,支持省文交所持续提升进场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

(四)省文交所要严格加强进场交易管理服务,进一步拓宽交易渠道和优化进场交易服务,持续完善交易流程管理、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做好进场交易数据统计分析,按规定报送进场交易信息有关情况等。省文交所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在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范围内执行。

(五)省属文化企业是本集团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实施本集团国有资产交易内部规章制度,明晰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等,加强国有文化资产交易的内部控制,督促集团本部及下属企业全面落实进场交易有关规定。

三、规范进场交易管理,推进“应进必进、能进皆进”

(一)本通知所指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系指省属文化企业及其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公司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收益权等;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机器设备、车辆、办公用品、收藏品、艺术品、广告抵债物、呆滞图书等有形资产;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数据资产等无形资产;其他经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认定的资产。

本通知所称的交易指企业国有产权、资产的转让或出租等,以及通过扩股方式进行增资(政府追加国有资本金除外)。

(二)国有文化产权转让、增资等事项,涉及文化准入和意识形态审核把关的,应当事前报省委宣传部同意;涉及对外非公开协议转让和增资的,应当事前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同意。涉及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备案,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在收到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三)国有文化资产交易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单笔或单批次交易标的转让底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进场交易;同一企业当年度内同类标的可累计至限额及以上后集中进场。涉及省属文化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省属文化企业审议决策。

房屋、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等附着于土地的资产,收藏品、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应当以资产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转让底价;机器设备、车辆、办公用品等资产,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按规定进行折旧后确定转让底价。呆滞图书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按规定参考市场询价后确定转让底价。

企业单笔或单批次限额以下资产及按规定报废的资产,原则上通过省文交所公开遴选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格专业机构统一处置。

(四)省属文化企业国有房产对外出租5年及以上,或单笔(或单批次)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属文化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通过省文交所公开招租,招租结果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备案。到期后原则上不得直接续签租约,应当于租约到期前重新拟定出租方案公开招租。原承租户在租赁期无拖欠租金行为、服从出租企业管理且经营业态与招租意向吻合的,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承租权。除以上情形之外,省属文化企业国有房产出租应按集团内部管理制度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物业租赁专业机构(平台)、在当地有影响力的公开媒介等发布信息公开招租,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国有房产出租不得为规避监管有意分拆面积、分拆租期或降低租金底价方式出租,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出租,集团内部出租的除外。

(五)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园区等竞价性较强的行业招租,原则上通过省文交所公开招标选择第三方实力机构实行委托代理招租,集团本身具备相应专业招租实力的除外。招租的整体方案及招租对象的最终确定,经履行集团内部决策程序后,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备案。

(六)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对外转让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或估值),按规定在省文交所公开挂牌转让;无法通过省文交所或其他中介机构挂牌转让的,经履行集团内部决策程序,并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备案后,多方比选意向受让方转让,具备条件的要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采取竞价转让。

(七)特殊类型的资产转让或涉及商业秘密确无法进场的,经履行集团内部决策程序,并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备案后,由企业按规定处置。

四、持续跟踪问效,强化监督问责

(一)省属文化企业集团本部及其下属企业违规交易,或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损害的,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追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文投集团、省文交所在国有文化资产交易中泄露交易信息或玩忽职守,有损交易各方进行公平交易,给进场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相关责任人员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二)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对省文投集团、省文交所开展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实施动态监管;对省属文化企业进场交易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省属文化企业进场交易情况纳入财政年度专项审计范围,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与企业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结果挂钩。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政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通知(苏财规〔2021〕12号).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