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三方机构参与
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10 11:26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财规〔2021〕13号


省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

 

江苏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加强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等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以下统称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的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预算绩效管理服务是指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对预算绩效管理对象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价以及自评价情况核查等,并出具绩效评估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绩效核查报告等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 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依法依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不得侵害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财政部门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的培训和指导。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培训。

第六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坚持委托主体与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禁止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身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评价,对于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属于预算部门或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部门对所属单位、下级部门开展的绩效管理工作,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按照以下原则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

(一)独立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在委托方和管理对象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和相关资料情况下独立完成委托事项。

(二)客观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协议(合同)约定事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不得出具不实报告。

(三)规范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履行必要程序,合理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对原始资料和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形成结论并出具相关报告。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应当由其项目负责人(以下统称主评人)签字确认。主评人由第三方机构根据以下条件择优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相适应能力;

(三)具备中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内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四)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方面业务工作3年以上;

(五)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解、项目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逾5年。

第九条 拟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第三方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之日起,可以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录入本机构下列信息:

(一)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合伙人、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主评人的资质证书、学历证书、主评人与第三方机构的劳动合同等信息;

(三)合作的预算绩效管理专家信息;

(四)分支机构相关信息;

(五)签署或参与的主要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信息;

(六)不良诚信记录和3年内在预算绩效管理活动中重大违法记录信息;

(七)内部管理制度;

(八)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三方机构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信息,由总部机构统一录入。第三方机构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信息,由该分支机构录入。

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其填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委托方可以从“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查询第三方机构有关信息,并在遵守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下列条件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

(一)具备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力量、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完备,具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保密管理、业务培训等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信誉,3年内在预算绩效管理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委托方可以根据所委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特殊需求,增加选聘第三方机构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一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预算绩效管理事项,委托方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等规定,合理确定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范围;涉及商业秘密的,按照商业秘密保护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当综合考虑委托业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时间与人员资质以及第三方机构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按协议(合同)支付。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预算绩效管理业务转包;

(二)未经委托方同意将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三)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四)出具本机构未承办业务、未履行适当程序、存在虚假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

(五)以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聘用或者指定不具备条件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有权拒绝项目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在了解管理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自身胜任能力以及能否保持独立性,决定是否接受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确定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业务协议(合同),明确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委托的项目和内容、履行期限、费用、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归档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内容,并严格按协议(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应当成立由至少1名主评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保持工作组成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加强与委托方及管理对象的沟通,在调研、全面了解管理对象相关情况和委托方意图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拟订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工作的目的、内容、依据、方法,以及业务开展的人员配置、时间安排、工作纪律等要素。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组对实施方案进行评议。第三方机构未组织对实施方案进行评议的,应当将实施方案报送委托方审定。委托方也可组织专家组对实施方案进行评议审定。

专家组一般应由委托方代表、第三方机构代表、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等共同组成。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实施方案开展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工作,通过座谈、现场调研、问卷测评等方式,获取所需的有关数据和资料,并对工作的规范性负责。

在特殊情况下,经委托方同意,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可以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

委托方和预算绩效管理对象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估,应当根据收集的数据和资料,采用科学的方式方法,对项目(政策)的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论证和综合评判。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应当根据收集的数据和资料,从决策、过程、产出、效益等维度,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观察、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自评核查,应当根据收集的数据和资料,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置的科学性、评价依据的真实性、评价结果的客观性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在完成绩效评估、绩效评价、绩效核查等工作后,按以下程序向委托方提交报告:

(一)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格式,撰写绩效评估、绩效评价、绩效核查报告初稿,力求做到逻辑清晰、内容完整、依据充分、数据详实、分析透彻、结论准确、建议可行。

(二)第三方机构应当将报告初稿书面征求委托方和管理对象的意见。委托方或管理对象可以组织评议专家组对报告初稿进行评议,向第三方机构反馈书面意见。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反馈的意见逐一核实,逐条说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并根据反馈的有效意见对报告初稿进行修改。

(三)指定内部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门人员,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四)经内部审核通过的报告,由项目主评人签名,加盖第三方机构公章后,形成正式报告,提交委托方。

第三方机构及其签名的主评人应当对所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在出具相关报告后,应当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通过“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上传报告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和委托方应根据协议(合同)确定的归档责任,按照《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对业务资料进行建档、存放、保管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原始、完整和安全。

归档资料主要包括立项性材料(委托业务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性材料(实施方案、基础数据报表、数据核查确认报告、工作底稿及附件、调查问卷及分析报告等)、结论性材料(报告、管理对象和委托方的反馈意见、工作组的说明等)。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绩效管理工作及报告涉及的信息资料负有保护信息安全的义务。未经委托方及其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公开报告和相关文档资料。

第二十七条 委托方和管理对象认为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财政部门及其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管理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业情况;

(二)第三方机构录入信息的情况;

(三)第三方机构的报告信息上传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第三方机构主评人的评定管理情况;

(五)第三方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六)第三方机构对分支机构实施管理的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加强对各地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的监督和指导。

省财政建立违法违规信息报告制度。各地财政部门将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中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及时报送省财政,并按规定将处理处罚信息录入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

第三十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约谈诫勉、通报给行业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诚信档案等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的;

(二)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舞弊行为的;

(三)录入及变更信息存在虚假的;

(四)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提供虚假信息和结论的;

(五)擅自泄露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结论等有关情况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者在我省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应当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审查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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