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10 11:11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财规〔2021〕15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水利(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省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江苏省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江苏省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按照中央关于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防汛抗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防汛抗旱资金”)指由省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省洪涝、干旱灾害防御方面的资金。防汛抗旱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中央财政下达的水利救灾资金,除中央财政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汛抗旱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防汛抗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职责:负责编制防汛抗旱资金预算;会同省水利厅制订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资金;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审核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应用绩效管理成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等。

(二)省水利厅职责:负责防汛抗旱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参与制订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发布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及任务清单建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负责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提出应用绩效管理成果建议;监督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和项目相关信息等。

第五条 省以下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下达、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等监管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防汛抗旱资金使用范围:

(一)安全度汛。用于列入《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名录》的流域性水利工程度汛隐患消险和水毁修复,重要区域性及省际边界水利工程设施度汛隐患消险和水毁修复;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水毁修复;水旱灾害防御决策信息系统维护、设施设备修复和技术保障支持;省级(含)以上批准的水利抢险能力建设等。

(二)排涝降渍。用于骆马湖周边和淮河入江水道沿线地区排涝降渍设备运行维护费用补助等。

(三)水旱灾害防御物资补充及储备管理。用于水旱灾害防御物资更新、补充,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日常保管、维护,省级批准的物资仓库应急处置等。

(四)水文报汛。用于省级水文单位为获得与防汛抗旱相关的水文信息所发生监测、信息传输、设施设备和系统更新维护等。

(五)泵站翻水。用于省属站、省指定站、省临时架设站和省级应急调度站根据省级调度指令实施抗旱排涝翻水所发生的油、电费及消防、捞草、防冰凌、站区水费等,以及鼓励节水相关费用。

(六)其他。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经批准用于防汛抗旱其他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防汛抗旱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防汛抗旱无关的支出。

防汛抗旱资金不得与水利发展专项资金或水利重点工程投资重复安排。

第八条 防汛抗旱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水利中长期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编制防汛抗旱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九条 防汛抗旱资金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设立任务清单。任务清单主要包括防汛抗旱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支出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其中,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等为约束性任务,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可明确资金额度。

第四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条 防汛抗旱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以因素法分配为主。实行项目法分配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过渡到因素法分配。加强资金分配与任务清单的衔接匹配,确保资金投入与任务相统一。

(一)安全度汛资金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优先支持影响当年汛期度汛安全的险工隐患应急处置,资金分配结合地区财力差异因素。

(二)排涝降渍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影响区域内农业人口、耕地面积、河道长度和工程设施数量等,可结合各地实际排涝降渍需求情况,进行优化调整。

(三)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管理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全省水旱灾害防御物资消耗情况及在册物资数量。

(四)水文报汛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年度与防汛抗旱工作相关的目标任务等。

(五)泵站翻水资金(不含鼓励节水费用)采取年初预拨,年末根据实际发生的翻水费据实结算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 对采用因素法分配的防汛抗旱资金,由省水利厅根据上述分配因素,结合绩效评价结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与省财政厅会商后确定分配方案。具体分配额度按照目标任务、绩效因素、政策倾斜进行测算切块下达。

(一)目标任务。以省委、省政府及省水利厅确定的水旱灾害防御目标任务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任务量等情况,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

(二)绩效因素。以相关专项工作考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结果为依据,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

(三)政策倾斜。以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水利发展现状、耕地面积、人口数量、水旱灾害、财力水平等为依据,适当向困难地区或重点区域倾斜,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

第十二条 对采用项目法分配的防汛抗旱资金,市县项目由市县水利部门审核后会同财政部门申报,省级项目由省属单位申报。省水利厅组织评审后,根据评审意见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与省财政厅会商后确定分配方案。市县水利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五章 执行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由省水利厅在防汛抗旱资金预算批准后,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或省属单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防汛抗旱资金,原则上实行资金和任务清单同步下达。

第十四条 省属单位和市县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各类项目管理要求,及时拨付使用防汛抗旱资金。

第十五条 防汛抗旱资金中所涉及的工程类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六条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防汛抗旱资金项目,各市县水利部门、财政部门、省属单位在省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内,根据本办法或项目实施管理指导意见要求,提出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应当在接到专项资金30日内将项目资金和任务分解下达或落实到位,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各市县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在项目执行期限内,实施单位提出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申请的,由负责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部门审批。未经批准变更项目,涉及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财政。

第十八条 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根据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项目决策、过程管理、产出、效果等纳入绩效管理范围,做好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具体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发布或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防汛抗旱资金预算分配、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防汛抗旱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分配、管理、使用防汛抗旱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二条 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防汛抗旱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省省级防汛岁修抗旱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苏水财〔1997〕08号、苏财农〔1997〕38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级翻水费使用管理的通知》(苏财农〔2003〕12号)同时废止。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1〕15号).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