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2-02-10 10:14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教规〔2021〕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校,省教育厅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和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省教育厅决定修改4件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省教育厅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颁发《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教职〔2002〕1号)

将第二十八条“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0学分及以上者,学校按学年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修改为“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0学分及以上者,学校按学年给予学业提醒,并通知学生家长”。

二、省教育厅关于修订高校科技管理相关文件的通知(苏教规〔2017〕4号)

(一)《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报《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申报书》(一式5份)、《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面上项目申报书》(一式3份),项目组成员均应在申报书上签字,不得代签。项目负责人登录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系统,填报项目基本信息,上传项目申报书和附件电子版。所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须对网上填报和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查”,修改为“项目负责人登录江苏省高等学校基础科学研究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系统中如实填报《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书》并上传相关附件。所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须对网上填报和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查”。

(二)《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项目实施中,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项目负责人应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重点反映项目的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应于每年4月30日前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报送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修改为“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项目取得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时,负责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填写到江苏省高等学校基础科学研究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三)《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申请验收的项目需提交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包括:论文(须在国家核心期刊或SCI源等期刊上发表)、专著、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项目成果均应标注‘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验收材料”,修改为“申请验收的项目需提交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项目成果均应标注‘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验收材料”。

(四)《江苏省高等学校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管理办法》基本条件中的第2条“创新团队带头人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较深的学术造诣、创新性学术思想和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能科学把握团队研究方向和研究过程。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群体中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团队带头人应为本省高等学校科研教学第一线的全职人员,并获得部省级相关人才计划资助,具有主持部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经验”,修改为“创新团队带头人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较深的学术造诣、创新性学术思想和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能科学把握团队研究方向和研究过程。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群体中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团队带头人应为本省高等学校科研教学第一线的全职人员,具有主持部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经验”。

三、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业院校有偿招生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18〕5号)

(一)将第八条“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等生源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参与有偿招生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修改为“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等生源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参与有偿招生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

(二)将第十条“学校主管部门对有偿招生违规行为监管和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修改为“学校主管部门对有偿招生违规行为监管和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

四、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产业教授(研究生导师类)选聘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18〕1号)

(一)将第四条“产业教授指导研究生培养工作,与校内导师享有同等权益。省五部门对产业教授与聘任高校联合申报的科技项目、研发载体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对产业教授申报省‘双创计划’‘333工程’培养对象、‘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六大人才高峰’等相关人才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修改为“产业教授指导研究生培养工作,与校内导师享有同等权益。省五部门对产业教授与聘任高校联合申报的科技项目、研发载体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

(二)将第六条“(一)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双创计划’专家,省‘333工程’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省‘六大人才高峰’A类项目人选,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修改为“(一)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

(三)将第二十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产业教授开展工作成效显著的高校予以奖补”,修改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产业教授选聘工作成效作为高校办学评价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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