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
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和
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2-02-10 10:04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交规〔2021〕7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有关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依法依规履职,加快推进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坚持执法为民、服务发展,巩固深化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切实维护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统筹执法的“力度”与“温度”,树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良好形象,不断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为交通运输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建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罚高频事项清单

严格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全面落实“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规定,根据江苏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江苏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以下称《免罚清单》)。涉及可能直接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免罚。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公布本地区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

三、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

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以下称“告知承诺制”),是指当事人发生的违法行为符合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执法人员在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等(通过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方式,详见附件2)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后,责令其及时改正,告知其适用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并采取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一种制度。

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属于《免罚清单》范围内的事项;

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当事人自愿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以下称“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3)。

四、适用程序

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制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实施(具体流程详见附件4)。

执法人员通过有关执法系统等进行查询,经查询当事人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对相关情况予以确认后,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当场立即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将查询记录及告知承诺书作为免罚证据材料上传至执法系统。

当事人当场立即改正的,执法人员予以现场核实确认;当事人承诺限期改正的,应当及时将改正情况相关证明材料送达执法机构,由执法人员根据证明材料予以核实确认。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的改正情况后,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5)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6),并及时在执法系统上传当事人改正的相关证明材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执法机构对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当事人履行承诺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当事人违反承诺,再次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当事人违反承诺的行为一并纳入信用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推行《免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严格执行,规范落实,不断提升行业治理效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正义,维护执法权威和公信力。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免罚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规范实施告知承诺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执法实践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工作评估,并对列入《免罚清单》和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进行动态调整更新,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和机制。

(三)规范执法行为。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罚和告知承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体现执法的“温度”,也要避免执法的“宽松软”。要杜绝选择性执法、不文明执法、消极执法、办人情案,对不符合免罚情形和条件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要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法人员教育管理,对应罚不罚、应免不免的,以及涉嫌违规执法、以权谋私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加强执法监管。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同时,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加强对当事人的普法宣传教育。要贯彻实施“一体化+智慧执法+信用监管”江苏交通综合执法新模式,对当事人被免予处罚并作出承诺的,各地各部门加强联动,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提高执法效率,促进闭环管理,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强信用管理和宣传,引导当事人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承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信用管理规定应当给予记分的,要严格规范实施记分管理。

本意见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实施意见》(苏交法〔2005〕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2.违法行为通知书

   3.江苏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

   4.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适用流程图

   5.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详见PDF版公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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