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01 10:51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商规〔2022〕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精神,助力稳定经济基本盘和保障改善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

(一)促进跨区域自由流通,不设定地产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清理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中的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加强与长三角三省一市和省内各地衔接联系,畅通汽车供应链,稳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供应。加强新能源汽车供需对接,加快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进程,持续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等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进县乡、进园区、进机关“三走进”,推进车辆销售、充电设施、金融服务、维修保养、优惠政策、直播电商“六下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购车补贴、发放消费券等优惠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下乡巡展车型推出让利促销举措。加大宣传力度,推进企业品牌提升行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进一步服务支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统筹城乡地区充(换)电设施建设,优化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布局,补齐县城、乡镇充电设施建设短板。加快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电力接入、运营管理等工作,做好新建居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和审查验收。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道服务区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不断提升公路充电服务水平。加快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布局和建设,缓解节假日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问题。支持重卡、出租车等领域换电示范应用,加快南京换电模式国家试点城市建设。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活跃二手车流通

(四)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公安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和信息通报,督促指导汽车销售企业落实备案有关要求,统一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进行备案,县(市、区)商务部门及时核对确认。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省级商务、公安、税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应用。(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信息服务系统在二手车流通领域应用,探索通过开放“预录入”接口、信息联网核对等方式,优化二手车转让登记流程,鼓励行业组织建立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的信息服务平台。全面落实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等便民措施。在依法保障数据安全、确保车主隐私前提下,探索开放车辆保险理赔、维修保养等数据查询,促进二手车信息透明化。(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江苏银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办理待销售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让登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签注“二手车待销售”,便于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对未备案的销售企业或者已备案销售企业自用车辆申请登记的,仍按原规定办理,核发机动车号牌,不予签注。(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全省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转入限制。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专用于“二手车待销售”车辆的保险服务。(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江苏银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促进二手车出口,推动获批城市优化二手车出口服务监管,稳步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提升二手车出口质量。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展汽车更新消费空间

(十)鼓励各地出台推动老旧车辆退出奖补措施,对转出本人名下旧车后购买新车或交售报废汽车后购买新车进行奖补,鼓励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活动,拓展新车消费空间。推进全省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2022年完成淘汰7万辆任务。畅通摩托车交易,鼓励摩托车换购汽车,自2022年10月1日起,摩托车强制报废年限执行国家最长使用年限标准。加强宣传引导,完善经济激励,开展执法检查,严格排放检验,促进不合格车辆淘汰。(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引导,对于企业产能过剩地区,各地要及时发出产能预警。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重新完成资质认定的,可延期到2023年3月1日。(省商务厅负责)

(十二)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原则上应为工业用地;对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及商务部等17部门文件(商消费发〔2022〕92号)印发后3个月内获得用地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按已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鼓励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企业以入股、联营、租用等方式盘活利用存量工业厂房。对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根据“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取消注册资本、场地面积、从业人员数量等条件限制,不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企业可提供电子材料进行申报预审,提高一次性通过率。资质认定现场验收评审时间由《现场验收告知书》发出后的60天内组织实施,缩短为40天内组织实施。(省商务厅负责)

四、推动汽车平行进口业务

(十四)加快张家港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建设,稳步扩大汽车平行进口规模,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自贸试验区等申报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信息公开制度,允许企业对进口车型持续符合国六排放标准做出承诺,在环保信息公开环节,延续执行对平行进口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试验和数据信息的有关政策要求。(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南京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化通关、查验等流程,提高平行进口汽车通关效率,对于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排放标准,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法依规在国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车型车辆,海关予以通关放行。(南京海关负责)

五、优化汽车使用环境

(十六)切实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推进居住区停车设施建设,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新建居住区停车设施设计审查。挖掘城市公共设施地下空间潜力,布局建设停车设施。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鼓励各地在省下达的新增债务限额内,将符合条件的停车设施项目纳入支持范围。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开展智慧停车建设,重点完善车位预约、停车诱导、共享停车、电子支付等新型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一市一平台”建设水平。推广停车开放共享,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银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发展汽车文化旅游消费,丰富汽车运动赛事活动。培育打造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汽车运动精品赛事和特色主题活动。开发汽车运动与户外运动、旅游、文化、教育等结合的多样化产品,推介一批汽车运动旅游精品线路。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建设运营。引导社会力量建设一批主题突出、功能完善、服务规范的汽车自驾运动营地,切实加大对营地道路、停车场、厕所、电信、环卫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用地的支持力度。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促进传统经典车辆展示、收藏、交易、赛事等相关产业及汽车文化发展,推动汽车改装、维修等汽车后市场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丰富汽车金融服务供给

(十八)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产品体系,优化权益服务,加大汽车消费信贷的支持力度,满足消费者多样化服务需求。支持金融机构拓展线上服务,提供更便捷、更快速的汽车消费金融服务。支持扩大县域地区汽车消费市场,推动消费金融服务下沉,释放农村消费潜力。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加强合作,增加金融服务供给。(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文件施行后,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如与国家最新政策不一致的,执行国家最新政策规定。

各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促进汽车消费回升和潜力释放。

本文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5日。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体育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江苏省能源局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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