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8 15:21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乡振规﹝2021﹞1号


各设区市、县(市)乡村振兴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特制定《江苏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江苏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12月16日

 附件

 

江苏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落实监管责任,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1〕4号)、《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及《江苏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中央及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实施的,开展富民强村帮促行动,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按照目标到县、任务到县、资金到县和权责到县的“四到县”要求,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推动、群众参与;

(二)规划先行、统筹推进;

(三)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四)有力有序、务求实效。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

第四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根据相关规划,聚焦构建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和经济薄弱村发展长效机制,促进重点地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等任务,牵头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于每年年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库建设。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衔接资金。

第五条 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责任单位、建设内容、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与利益联结机制、绩效目标、项目资产管护与运营等。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库编报流程如下:

(一)村申报。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等,广泛征求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并在村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二)乡镇审核。乡镇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与必要性、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低收入群众参与情况及利益联结机制、绩效目标等进行审核,在乡镇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对跨区域、规模化的项目,可由乡镇或县级部门提出,经征求相关乡村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级乡村振兴部门。

(三)县审定。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依据相关规划及资金预算,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县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或乡村振兴部门负责项目库审定(以下简称“县审定”)。审定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纳入项目库并予以公告。

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项目入库流程。

第七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根据形势任务变化、政策调整、同类项目进展与成效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及时优化项目储备。

第三章 项目安排

第八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根据年度衔接资金计划、任务清单及镇村等申请,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匹配资金,组织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九条 县审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年度项目须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告。

第十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参见第五条),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为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确需调整变更的,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年度实施计划中的项目原则上在当年内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服务采购,须严格按照属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进行阳光操作。鼓励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小型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施行简易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监理制。对投资量小、技术要求不高的项目,可由村干部、群众代表组成监督小组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向乡镇、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等情况。县级乡村振兴部门须在每次拨款或报账后及时将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农户受益情况等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须及时在项目实施地进行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政策、行业标准、项目实施方案与批复、项目变更文件等。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项目后续管护

第二十一条 项目文件资料应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落实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资产须明确产权归属,按规定做好确权登记,落实管护主体与管护措施。对经营性项目资产要进一步明确细化经营方式与利益联结机制等。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负责政策指导、检查评价,市级负责协调推进、监督检查。县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督导、检查、协调和服务,对重大项目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十四条 衔接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江苏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项目应加强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各级乡村振兴部门应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贪污衔接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县乡村振兴部门要对涉及项目的举报进行受理、核查和反馈。接到实名举报的,须查清情况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并对举报人及举报事项予以保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有贫困农场发展项目、少数民族发展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扶办〔2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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