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机装备与
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8 15:18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农规〔2021〕9号


各设区市、县(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江苏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江苏省农业(水利)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11221

 

江苏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以下简称农机装备项目)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江苏省农业(水利)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项目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机装备项目包含研究开发、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三类。

研究开发类项目是指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或原始创新,研制适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需要的农机化新装备新技术。

试验示范类项目是指通过对新装备新技术进行布点试验熟化,考核、改进、完善其性能,并与配套农艺集成技术规范。

推广应用类项目是在试验示范基础上,对种植业、设施农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中成熟的农机装备与技术进行较大范围推广应用。

第三条 农机装备项目按照项目法管理要求,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评审立项。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立项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省农机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和发布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第五条 研究开发类项目申报主体以农机企业、涉农科研院所、高校以及省级农机装备与技术创新平台为主。

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类项目申报主体以农业(农机、渔业、畜牧)技术推广机构为主。

第六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在江苏省农机装备与技术信息管理系统开放期内在线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交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二)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市本级及所辖区范围内的项目申报材料并提交;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本县(市)域内的项目申报材料并提交;在宁中央直属及省属高校、涉农科研院所以及省有关单位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审核并提交。

(三)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打印装订成册并签章,报省农业农村厅。

项目申报实行网上在线填报与纸质材料同步提交。基本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可行性分析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七条 评审立项程序:

(一)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初步审查。

(二)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程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并当场确定名单。

(三)评审专家根据评审规则进行网络初评,对参评项目进行在线打分、评定、签字,根据评审打分排名淘汰部分项目。

(四)评审专家对进入下一轮评审的项目进行集中会审,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年度项目评审方案、资金预算和支持重点,由评审专家评估推荐优选项目和备选项目。

评审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并对评估情况及结果保密。

(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农机化发展实际和当年资金预算额度,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立项建议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按规定程序确定拟立项项目,并在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年度项目立项计划。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实行专家负责制,每个项目设立1名执行专家。执行专家须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项目申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管理、按规定使用经费。

第九条 立项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合同审核和签章,合同内容包括实施内容、绩效目标、计划进度和资金预算等。

合同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需变更,需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有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须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单位权利和义务,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实行项目中期自查,形成包括工作、技术、财务在内的项目阶段性总结报告,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省农业农村厅适时组织对项目实施进度、内容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单位调整、项目类别改变、执行专家更换、绩效主要指标变动等重大事项需提出变更的,须经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的,按规定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因技术、资金、管理等因素影响项目继续实施的,报经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批准后,可终止项目实施,按规定收回剩余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项目完成时间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不能按期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执行单位应提前2个月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交延期验收说明。未按时申请验收或延期验收的,不得申请新项目。

执行单位网上在线提交《江苏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验收申请表》、验收材料,经省农业农村厅在线审核同意后打印签字盖章上报。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线提交验收申请时,验收材料一并提交。验收材料应包括工作和技术总结、绩效指标完成报告、项目合同(复印件)、项目资金决算和审计报告、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以及项目成果应用证明和项目形成的有关论文、技术规范、专利、鉴定证书等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验收由省农业农村厅或委托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有资质的第三方组织有关专家完成。

验收专家由5名以上(含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单位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主持验收单位介绍验收的主要内容、程序,宣布验收专家组成员名单、明确组长并对专家提出具体要求。

(二)验收专家组应当根据需要检查项目实施区和主要农机装备。

(三)验收专家组听取项目执行单位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汇报。

(四)验收专家组检查项目执行、财务、档案等并进行质询。

(五)验收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验收意见(项目执行单位回避)。

(六)专家组长向项目执行单位宣读验收意见,并就有关问题交换意见。

(七)主持验收单位作总结发言,并宣布验收结束。

验收意见主要包括:引言;项目合同完成情况;项目科研创新和技术推广情况;财务执行情况;项目实施的整体评价等。

通过验收的项目,执行单位在线填写《江苏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验收证书》,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审核、编号、发放验收证书。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完全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内容,无法通过正常程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的项目,按照结题处理。

项目执行单位结题申请依验收申请表格式填写,如实反映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存在问题等情况,明确提出结题申请,并提供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已使用资金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其它证明资料等。

按照结题处理的项目,其剩余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责任依流程、内容实行分级负责。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与省财政厅会商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立项评审、下达项目计划;组织对立项项目进行合同审签、中期评估与总结验收;对项目合同、验收申请表、验收后的汇编资料、验收证书进行备案存档;组织市、县农业农村局和项目执行单位开展绩效评价。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市本级及所辖区范围内的项目监管,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县(市)域内的项目监管;组织项目申报,按要求做好项目汇总上报,加强项目立项监督;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计划文件,及时将项目计划和项目资金下达至项目单位;配合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项目抽查(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义务:

(一)编写项目申报、总结、评价、验收等材料,落实项目内容、合作单位、实施地点等具体事项,组织推进项目实施等;

(二)对提交的项目申报、阶段总结及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及时编制项目合同书,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合同内容实施。确需变更的需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四)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

(五)及时收集整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声像、文字、数据资料;

(六)根据主管部门安排,及时开展项目实施中期自查和总结验收材料整理,在线提交中期评估总结和验收申请,按要求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七)根据验收专家的意见修正补充验收材料;

(八)通过验收的项目需在线填写验收证书,提交省农业农村厅审核,通过审核打印盖章后连同修正补充过的验收材料一并报省农业农村厅签字盖章;

(九)配合完成与项目相关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 责任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严格按照《江苏省农业(水利)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3号)执行。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挤占资金的行为,终止项目,追回已安排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中涉及的项目申报书、项目合同、验收申请表、验收证书的格式以网络系统生成的为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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