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体育消费券)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8 14:44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体规〔2021〕5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县(市、区)文体广旅局(教体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体育消费券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制定了《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消费券)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体育局

                                2021年12月30日

 

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消费券)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体育消费券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省体育局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江苏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江苏省贯彻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实施方案》等文件的有关要求,设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资助群众体育场地租赁、运动项目培训、健身指导服务、运动健康干预等消费,以提升体育惠民工作,激励全民健身,促进体育健身消费,推动体育产业发展。本专项资金是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管理的一个部分,由省体育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正、普惠便民、严格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发放对象和发放办法

第四条 省体育消费券面向江苏境内的健身人群发放,健身群众实名领取省体育消费券后前往定点服务单位使用。

第五条 省体育消费券由省体育局按照规范程序委托第三方平台机构通过网络途径进行发放。

第三方平台机构须具备国家金融主管或监管部门许可的银行卡清算、银行卡业务或支付结算等经营范围,具备保障资金安全、防范资金套取、保障系统交易顺畅、保障数据真实完备等能力,服务范围能覆盖江苏全省,银行业机构应持有银行业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业务准入的批准文件,非金融支付机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 省体育消费券具体发放方式和标准,由省体育局制定年度省体育消费券发放方案,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并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第七条 年度省体育消费券发放、使用和资金结算流程为:

(一)4月底前,省体育局印发年度省体育消费券发放方案。

(二)6月底前,省体育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发放省体育消费券的第三方平台机构和受委托监管的第三方单位;审核确定并向社会公开省体育消费券定点服务单位。定点服务单位须签署规范服务的承诺书。

(三)10月底前,省体育局分批将专项资金拨付给第三方平台机构,第三方平台机构向健身人群发放省体育消费券。健身群众在定点服务单位进行体育消费时,凭领取的省体育消费券实时冲抵消费金额。

(四)第三方平台机构根据省体育消费券在各定点服务单位的使用金额,及时将资金结算给定点服务单位。

(五)次年6月底前,省体育局委托第三方监管单位完成当年度省体育消费券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定点服务单位的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省体育消费券定点服务单位实行申报审批制。申报定点服务单位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为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体育健身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经营管理服务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遵守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四)在政府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时间不少于1年。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接受定点服务单位申报:

(一)近三年内发生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在服务健身群众使用省体育消费券中存在严重问题被查实的;

(四)其他不符合省体育消费券定点服务单位申报要求的情况。

第十条 定点服务单位的申报和审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不设名额限制。申报审批的流程如下:

(一)省体育局公开发布定点服务单位的申报通知,各设区市体育局或第三方平台机构负责组织申报、收集申报材料与审核,审核结果报省体育局备案。

(二)省体育局汇总经审核合格的定点服务单位名单,通过省体育局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第三方平台机构负责向定点服务单位配发省体育消费券相关标识、设备和物料。

第十一条 在省体育消费券服务中违法违规并被查实的,除依法依规处理外,自次年起3年内不纳入省体育消费券定点服务单位。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市、县体育部门、受托发放省体育消费券的第三方平台机构、定点服务单位及受托监管的第三方单位的职责,在申报、审核、执行、监督、评价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十三条 省体育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流程,规范资金管理;

(二)编报年度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三)制定年度省体育消费券发放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规定程序委托并监督第三方平台机构发放省体育消费券;

(五)负责发布定点服务单位的申报通知,汇总经审核合格的定点服务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六)按照规定程序委托并监督第三方监管单位开展的监督评价工作;

(七)指导省体育消费券的发放,加强省体育消费券、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宣传;

(八)对省体育消费券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设区市体育局、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体育消费券定点服务单位的组织申报,审核申报定点服务单位的合规性,审核结果报省体育局备案;

(二)配合省体育局做好辖区内省体育消费券的发放管理工作;

(三)配合省体育局开展辖区内省体育消费券、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宣传;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受托发放省体育消费券的第三方平台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省体育消费券的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发放和宣传工作;

(二)负责省体育消费券定点服务单位的组织申报,审核申报定点服务单位的合规性,审核结果报省体育局备案;

(三)负责向定点服务单位配发省体育消费券相关标识、设备和物料,开展省体育消费券、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宣传;

(四)负责及时向省体育局报送省体育消费券发放明细数据和绩效相关资料;

(五)对领取、使用省体育消费券个人的隐私信息和定点服务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

(六)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七)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省体育消费券定点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在显眼位置悬挂省体育消费券定点服务单位标识,公布省体育消费券申领和使用说明以及监督电话,加强省体育消费券、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

(二)配置省体育消费券使用的相关设备;

(三)规范省体育消费券的服务;

(四)定期向社会公开使用省体育消费券情况;

(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按规定向体育部门报送省体育消费券绩效等资料;

(七)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受托监管的第三方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省体育消费券定点服务单位进行实地巡查,对使用省体育消费券的群众进行电话回访,对领用省体育消费券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报省体育局;

(二)在实地巡查和电话回访中宣传和解答省体育消费券相关政策;

(三)负责项目执行监管,配合省体育局做好专项资金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按规定向省体育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绩效评价报告;

(四)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与省财政厅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步,预算批复后,及时组织开展预算执行工作,制定年度省体育消费券发放方案后实施。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须根据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政府采购形式。预算下达后,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合同进度支付款项。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条 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及开展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于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编制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次年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细则的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报送材料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一经查实,收回省体育消费券专项资金、取消省体育消费券相关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体规字〔2018〕12号)的要求,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全额或部分资助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使用规范的标志、文字、标牌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宣传。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消费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体群〔2019〕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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