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
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9 11:11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财规〔2021〕6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民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江苏省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2021年9月6日

 

附件

江苏省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补助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社会公益四个方面,以及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包括:

(一)老年人福利: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用于支持各地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残疾人福利:主要用于推进全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点建设和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等;支持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康复辅助器具机构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支持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为特殊困难群体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等。

(三)儿童福利:主要用于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建设;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的动态监测、监护干预、教育矫治、购买服务等关爱保护工作;资助“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

(四)社会公益:用于特殊困难对象生活、医疗、就学等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开展社会公益项目等。

(五)其他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相关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范围原则上不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项目交叉重复。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专项资金资助政策,会同省民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会同省民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专项资金资助政策,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负责本级实施项目预算执行;

(三)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具体实施绩效管理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使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补助地方转移支付预算,会同民政部门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下达、拨付资金;

(二)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三)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执行监管,市级民政部门督促指导下级民政部门规范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按规定向上级民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

(二)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规定提供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分为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和补助地方转移支付预算两部分,预算的编制、报送和审批分别执行省级部门预算和省级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制度,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

第十四条 省级部门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所有安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取,按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新增实施项目必须按规定履行论证、评审、立项等必要程序,未入库项目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五条 补助地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选取对象人数、相关机构数量、项目指标、财力状况、工作绩效等分配因素。不同支持领域资金分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并明确相应的权重。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信息公告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每年6月底前在本单位信息公开栏或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告上年度本部门、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审核机制,对上报、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使用和管理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省民政厅对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下达的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进行自评,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内容包括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和结余情况、以及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民政厅应当结合实际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彩票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除责令改正、追回、停拨专项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实施,执行期限5年。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1〕6号).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