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储备食用
植物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9 10:42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粮法规〔2021〕5号


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加强省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规范企业运作,保证储备食用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联合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

                           2021年8月27日

 

江苏省省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省级储备食用油)管理,有效发挥省级储备食用油调控市场的作用,根据《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食用油,是指省人民政府依法储备的用于调节食用油市场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省级储备食用油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储备食用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与运作方式。

第五条 省级储备食用油承储企业,对储备食用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全责,并服从政府调控需要。

第二章 计划实施

第六条 省级储备食用油计划规模,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下达的地方政府储备食用油指导意见提出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会同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共同下达。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省级储备食用油的行政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审核、拨付省级储备食用油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向承储企业提供省级储备食用油的信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省级储备食用油保管与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具体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利息根据库存平均成本拨补。有关费用补贴资金按季拨付,由省财政厅直接拨补到承储企业。

第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根据省级储备食用油计划和实际购进结算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信贷资金。省级储备食用油贷款实行与储备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管理。购进、销售回笼资金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督。

第九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或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粮油市场调控政策,承担应急保供造成省级储备食用油运作出现重大亏损的,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和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核实,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负担。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条 省级储备食用油承储企业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部门,根据粮油企业罐容设施、管理水平、抗风险能力等,通过公开竞争择优选择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食用油专用油库;

(二)油罐容量1万吨及以上,储存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具有与食用油储存功能、进出方式、食用油品种、储存周期、安全生产等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和设备;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油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食用油质量指标的条件;

(五)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和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满足储存需要的罐容规模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以自有罐容设施承储,不得租罐储存或委托其他企业(库点)代储代存。省级储备食用油实行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按时报送统计数据,保证省级储备食用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采用科学储油新技术,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建立健全作业、防火、防盗、防洪、避雷等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承储企业在承储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按程序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及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

第四章 轮换方式

第十四条 省级储备食用油实行计划管理、均衡轮换、企业运作的管理模式。省级储备食用油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承储企业在确保月末库存量的基础上可以多次轮换,推陈储新。

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食用油以油脂品质、储存年限为参考,按照均衡轮换、先入先出的原则开展轮换。省级储备食用油轮换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择机轮换,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因宏观调控需要,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储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同意,并扣除延长期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定额补贴和利息补贴。

省人民政府因宏观调控需要,调整省级储备食用油最低实物库存量,延长或者缩短轮换架空期,不扣除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通过书面或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平台适时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轮换申请,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及时审核批复。承储企业应按照批复轮换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轮换到位。未经同意自行轮换(含调换品种)的,视同擅自动用省级储备食用油。

第十七条 轮换入库的食用油经检验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承储企业按照程序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验收申请。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组织核查,验收入库数量、品种、质量、价格等,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确认。并实行定库、定罐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由企业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所购进的食用油转作企业商品油,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省级储备食用油在同一库点轮换,架空期内承储企业可采取先销后购、边销边购、先购后销等方式进行。省级储备食用油不得储存在不符合国家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罐容和罐区,否则不予轮换验收,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省级储备食用油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也可采取采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程留痕,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存6年备查。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被其他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等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取消承储计划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并明确相关责任。

第五章 质量检验

第二十一条 新入库和轮换入库的食用油必须是当年度生产的新油。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第二十二条 省级储备食用油入库后,承储企业须逐货位(油罐)建立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入库检验、自检等检验结果,以及有关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完整保存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对入库食用油进行质量检验,粮油质检机构组织人员现场扦样,扦样方法、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扦样采取录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记录备查。扦样机构和扦样人员对扦样合规性、样品真实性、信息准确性负责。承储企业提供真实货位(油罐)信息、扦样用具等,配合做好扦样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适时组织在库省级储备食用油质量抽查,对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承储企业对监管检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自接到结果反馈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处理原则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储备动用

第二十五条 省级储备食用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六条 当省内粮油市场供求出现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需动用省级储备食用油时,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提出动用省级储备食用油的建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抄送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

动用方案包括动用省级储备食用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

第二十七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食用油动用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动用省级储备食用油,其价格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并由省财政部门与承储企业结算。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加强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省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省级储备食用油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限期整改。违反承储合同约定义务的,依法解除合同。造成省级储备食用油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省级储备食用油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

(二)虚报省级储备食用油数量的;

(三)在省级储备食用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四)对省级储备食用油未实行专罐储存、专人保管和专账记载,或者省级储备食用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五)发现省级储备食用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不及时报告,造成食用油变质或损失的;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储备食用油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七)擅自动用省级储备食用油的;

(八)以省级储备食用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九)安全生产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9月12日印发的《江苏省省级储备食用油管理暂行办法》(苏粮规〔200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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