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道
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6 11:18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交规〔2021〕4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水路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过闸行为,维护良好过闸秩序,保障船闸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第3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5月6日

 

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水路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过闸行为,维护良好的过闸秩序,保障船闸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船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行由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船闸(以下简称船舶过闸)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激励与约束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舶是指持有合法有效证书并具有营运资质的单船或者船队。

第三条 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分级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工作,负责船舶过闸信用评价标准、激励与约束措施制定、船舶过闸信用等级评定、公示、发布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由省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实施。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苏北处)根据职责具体负责船舶通过所辖船闸信用信息记录异议处理结果的核查、信用激励与约束措施的实施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定期公开相关信息。承担船闸运行、养护、船舶调度等职责的单位或者部门(以下简称船闸运行单位)负责船舶通过本船闸的信用信息记录、异议受理与审核以及相关信用激励与约束措施的实施等工作。

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在船舶过闸监督管理中,产生船舶过闸信用信息记录的,应当抄告相应的船闸运行单位,由船闸运行单位进行信用信息记录。

第五条 省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工作,建设全省船舶过闸信用信息系统,并做好信用信息数据安全防护工作。

船舶过闸信用信息系统应当实现与相关信用管理系统和交通运输执法系统的数据对接与信息共享,强化数据应用、分析、归集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记录

第六条 船舶过闸信用信息包括船舶基本信息和船舶过闸活动信息(以下简称活动信息)。

船舶基本信息包括船名、船舶种类、船舶识别号、国籍证书登记号、船检登记号、船舶尺度、船舶吨位、船舶经营者(含个体船主和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信用承诺书(附件1)等信息。

活动信息包括船舶装载、过闸申报、等待调度过闸、进出闸等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船舶过闸的信用信息记录由相应的船闸运行单位按照《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评分标准》(附件2)的规定,在船舶的信用初始分值基础上,根据船舶过闸活动表现予以记分。

省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船舶过闸信用管理需要,定期对《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评分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 船舶过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评分标准》规定的记分内容和分值对相关船舶予以加分:

(一)遵守船闸管理有关规定,安全过闸无违章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和协助船闸管理工作的;

(三)落实“绿色航运”建设有关要求的;

(四)有见义勇为行为的;

(五)举报和投诉与船闸运行管理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加分的情形。

第九条 船舶过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评分标准》规定的记分内容和分值对相关船舶予以减分:

(一)违反船舶过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所属船闸运行单位相关管理规定的;

(三)过闸前未如实申报船舶信息或者骗取优先过闸资格的;

(四)不服从船闸管理和指挥调度的;

(五)扰乱过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未落实安全过闸、“绿色航运”等要求的;

(七)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减分的情形。

第十条 船舶过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评分标准》规定的记分内容对相关船舶予以直接降到相应分值,原信用积分51分以上的直接降为51分,不足51分的,直接降为0分。船闸运行单位降分前应当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苏北处核查,经核查情况不符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一)船舶实际尺度与所持船舶证件尺度严重不符的(严重不符的尺度标准由省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制定并公布);

(二)船队超长的;

(三)利用虚假证件办理船舶过闸业务或者冒用其它船舶信息过闸的;

(四)未经调度强行进闸等影响船闸运行调度秩序的;

(五)故意损毁船闸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未如实申报船舶过闸信息,造成搁浅或者碰撞等严重后果的;

(七)拒不纠正违章、违法行为或者抗拒阻挠工作人员管理、执法的;

(八)辱骂、污蔑、诽谤、殴打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应当直接降分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船闸运行单位在船舶过闸信用记分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等经营者易于获知的方式,告知经营者本次记分的相关信息。

经营者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船闸运行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船闸运行单位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苏北处核查,异议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船舶过闸信用积分每年评定并公布一次年度船舶过闸信用等级,周期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船舶过闸信用等级评定初步结果在有关交通运输信息平台、服务窗口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船舶过闸信用积分和船舶过闸信用等级实行实时计算和实时应用。船舶过闸信用积分不清零。

第十三条 船舶过闸信用等级按照不同的分值划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AA级船舶1001分及以上

A级船舶501-1000分

B级船舶101-500分

C级船舶51-100分

D级船舶0-50分

第十四条 经营者对年度船舶过闸信用等级评定初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申诉。省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受理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将有关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诉人,并及时修正相关信用信息记录。

第十五条 根据船舶过闸信用等级公示结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船舶过闸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发布,同时推送至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苏北处应当建立与船舶逐一对应的船舶过闸信用档案,并做好信用档案管理和维护。

第四章 激励与约束管理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苏北处应当根据船舶过闸信用等级,按照《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措施》(附件3),实施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年度船舶过闸信用等级发布后,船舶因新的信用记分重新确定等级的,应当按照实时船舶过闸信用等级采取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措施。

第十八条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苏北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信用激励与约束的要求,在资质审核、日常检查、评优评先等方面应用船舶过闸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措施。

经营者所属船舶过闸信用状况,应当纳入水路运输市场信用得分计算和信用等级评定,并按照《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信用结果应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苏北处和船闸运行单位应当将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重点考核监督内容,并定期通报。

第二十条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苏北处和船闸运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记录信用信息而未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虚假信用信息记录的;

(三)擅自清除、篡改、虚构、隐匿信用信息记录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对信用信息记录、核定等提出的申诉或者复核未作出答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苏北处应当建立船舶过闸信用管理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苏北处可以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相应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详见PDF版公报)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1〕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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