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6 11:01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政办发〔2021〕2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督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要强化监督检查、抓好跟踪督办,督查、督导等工作要规范进行,讲求实效。李克强总理强调,抓紧研究制订督查工作法规,建立政策落实和督查的长效机制。2020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21年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5号)。3月15日,吴政隆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贯彻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思路和举措。为贯彻实施好条例,认真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国政府督查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是政府督查工作长期实践的系统总结,是优化行政监督体制、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立法成果,对于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厘清了政府督查的职责边界,明确了督查主体、内容、对象、保障制度等,实现了督查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为政府督查工作提供了遵循。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政令畅通,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行职责,推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统筹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增强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准确把握贯彻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

政府督查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一是心系“国之大者”抓督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握形势、分析问题、谋划工作,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心什么、强调什么,紧紧围绕什么是党和国家最重要的利益、什么是最需要坚定维护的立场开展督查,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重要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在江苏落地生根、结出硕果,为切实履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光荣使命提供有力保障。二是坚守人民情怀抓督查。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督查工作的着力点,围绕人民群众的所急所需所盼,推动办好民生实事,持续改善民生福祉,用心用情用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三是强化问题导向抓督查。紧盯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紧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工作落实中的堵点抓督查,深入了解情况,找准症结根源,推动问题解决。四是健全工作机制抓督查。坚持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督查立项、制定方案、督查实施、形成督查结论以及结果运用等制度,强化督查与考核、督查与激励的紧密结合,不断提高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五是弘扬优良作风抓督查。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既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督查实效,又加大“督帮一体”工作力度,加强对基层的服务和指导,为基层排忧解难,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将工作责任传导至“神经末梢”,打通政策措施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

(一)明确督查职责。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开展的督查,具体工作由政府督查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或者派出督查组开展政府督查。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所属部门不得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行政机关和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法接受政府督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有关行政机关要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协助。

(二)加强督查统筹。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从严控制督查规模、范围、频次和时限,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督查和所属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实行总量控制,尽量避免同一时间内对同一对象开展督查工作。要维护政府督查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部门、条线和乡镇、街道日常监督检查不得随意冠以督查名义,也不得以政府督查取代日常监督检查。政府督查要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客观反映情况,切实督促整改落实,真督实查、深督严查、务求实效。

(三)增强督查合力。在政府系统大力倡导“全员抓落实”理念,努力构建“上下联动、左右配合、齐抓共管”的大督查格局。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做好政府督查与其他行政监督的有效衔接,加强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的协调配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和专家学者等参加督查工作,邀请新闻媒体等跟进报道督查活动,增强政府督查的专业性和开放性。进一步探索政府督查与纪检监察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开展问责、成果共享等方面的贯通协调,全力推动政府系统廉政工作落地落实。

(四)创新督查方式。科学运用督查方式,采取行之有效的做法,大力推行“带着线索去、跟着问题走、盯着问题改”的线索核查法、“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法、“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和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精力用于线索核查、暗访督查”的工作机制等,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更多通过访谈、座谈等方式听取基层和群众的意见,掌握第一手材料;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整合国务院与我省“互联网+督查”平台系统、省12345在线和省长信箱、政风热线等渠道资源,进一步完善问题发现、督办解决、跟踪问效等机制,真正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涉及多领域、多部门、多事项的综合督查,专门领域或特定工作专项督查,个案事件调查,决策部署日常督办,以及有关问题线索核查等。

(五)提高督查效能。把抓好督查落实与辅政建言结合起来,找准政策落实中的痛点、堵点、难点,及时提出优化政策、改进工作的建议,为辅助决策、完善政策提供支撑。善于发挥基层联系点、第三方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延伸触角、拓宽渠道,开展政策落实效果评价,对督查发现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及时提出调整、完善或撤销的建议。坚持奖惩并举,发挥好督查激励和约束作用,对抓落实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部门强化表扬和正向激励,以督查激励促勤政有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策执行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进行通报,提出批评或交有权机关追究责任,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继续加强政府行政效能建设,不断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六)规范督查程序。依法遵守确定督查事项、制定督查方案、作出督查结论、核查整改情况、运用督查结论等程序规范。严格立项程序,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方可开展政府督查;立项完成后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和范围,提前培训督查人员;督查工作结束后要作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的督查结论,督促督查对象按要求整改;根据督查结论或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进行表扬、激励、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依法保障督查对象对与自身有关督查结论的知悉权,以及对有异议的督查结论申请复核的权利。

四、切实加强对政府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督查工作,指导督查队伍建设,听取督查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督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政府秘书长、办公室(厅)主任和部门办公室主任要加强对督查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分管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职尽责,切实负起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的会议,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调研和考察活动等。

(二)强化力量建设。认真对照条例和国办发〔2021〕5号文件,查找本地区政府督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的短板弱项,及时补齐补强。各市、县(市、区)要重视和加强政府督查力量建设,明确政府督查机构和人员,理顺管理体制,配备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并建立健全督查专员制度,确保政府督查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加强督查干部队伍建设,把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严实的优秀干部充实到督查队伍中来,选好配强领导班子。加强政府督查系统干部能力建设,开展多渠道培养培训,采取上挂、下派等方式,提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政府督查机构履职经费要列入本级预算,科学合理安排、保障任务完成。

(三)强化监督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指导、推进、监督条例在本地区本领域贯彻落实的责任,及时修改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纠正与条例精神不符合的做法。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学习宣传,认真总结推广条例执行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抓紧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加强对全省政府督查工作的指导,关注和了解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30日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5号).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