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7 11:36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水规〔2020〕7号


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局:

新修订的《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水利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20年12月28日

 

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本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三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水利厅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建设管理工作,以及向水利部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审核。

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本省范围内所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其中初步设计批复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资质注册地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水利水电资质施工企业、江苏省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包括河湖管理单位,下同)、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水文监测单位和水利防汛物资储备单位(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五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省水利厅将按照《江苏省水利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咨询机构、专家和相关人员在评价过程中的从业行为纳入信用体系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评价标准

第七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评价标准开展建设,根据建设情况自愿申请达标评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八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价执行《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的通知》(苏水规〔2018〕5号);水电站企事业单位评价执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办水电〔2019〕16号);水文监测单位和水利防汛物资储备单位评价执行《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文监测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江苏省水利防汛物资储备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的通知》(苏水督〔2020〕5号)。上述标准以下统称《评价标准》。

第九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依据评价得分确定,评价满分为100分。具体标准为:

(一)二级:得分80分(水电站得分75分)及以上,且各一级评价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三级:得分70分(水电站得分65分)及以上,且各一级评价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申报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得分90分及以上,且各一级评价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第十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厅监督处承担,省水利安全管理服务中心承办评价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请和审查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级的,应当通过低一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且不少于1个年度绩效评定结果均符合要求。

(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申请等级评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无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无重大事故隐患;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应当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在建工程供现场检查:其中申报二级的,应当不少于2个1000万元(合同金额,下同)或1个2000万元以上规模的省内工程现场,河道等线性工程应当含造价不少于300万元的单体建筑物;申报三级的,应当不少于2个400万元或1个800万元以上规模的工程现场,河道等线性工程应当含造价不少于200万的单体建筑物。以上在建工程不含单体建筑物分散且较小的打捆招标的工程。

(三)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申请,且工程开工以来未发生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企事业法人在申请等级评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无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水文监测单位、水利防汛物资储备单位在申请等级评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无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二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申请单位对照本办法及《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后提交申请材料。厅属申请单位直接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非厅属申请单位,经所在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水利厅推荐。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1)和自评报告(见附件2)。自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承诺书,单位概况及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评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自评赋分及结论,支撑性材料等。支撑性材料应当按附件2清单要求提供,排列顺序同清单顺序,单独成册,内容较多的可分册装订。

(二)省水利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存在不符合申请条件、弄虚作假等的申请单位,不予受理并书面反馈。

(三)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单位,省水利厅组织开展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自评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能否充分反映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和实施运行情况,自评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及措施落实情况;支撑性材料内容完整性和有效性;是否存在其他否决条件。对未通过技术审查的申请单位,书面反馈说明原因,整改期限一般不少于6个月。

(四)通过技术审查的申请单位,省水利厅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依据《评价标准》,采用查阅资料、现场抽样检查、人员询问、复核自评工作开展情况等方法,检查申请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实施运行情况并赋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须现场抽样检查开工3个月后的在建工程项目,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须现场抽样检查作业量相对较大时段的工程项目。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请单位,整改期限一般不少于2周。对未通过现场核查的申请单位,整改期限一般不少于1年,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申请。

(五)省水利厅在年中和年底集中听取审查情况汇报,做出审定结论。

(六)通过审定的申请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由省水利厅组织核查处理;公示期无异议的,由省水利厅颁发证书、标牌(式样见附件3、4)。

第四章 动态监管

第十三条 通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的单位,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报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根据自查报告情况,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其他单位随机抽取不少于10%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在有效期内,须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完成年度自查,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于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省水利厅提出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项目核准批复、机构设立文件复印件;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清单;水库、水闸的注册登记证和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复印件;延期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延期基本条件符合性承诺书。

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对延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其他单位随机抽取不少于30%进行现场核查,做出审定结论。审定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由省水利厅组织核查处理;公示期无异议的,由省水利厅换发证书。

第十六条 通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撤销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收回证书、标牌:

(一)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在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因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

(四)逾期一个月以上未上报年度自查报告的;

(五)年度或延期现场核查未通过的;

(六)发生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被列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的。

第十七条 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及相应的评价标准或其它行业评价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细则或补充规定,开展本地区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苏水规〔20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详见PDF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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