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装备与
技术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5 16:32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农规〔2021〕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与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机科技创新和机制创新,强化产学研推用优势资源整合,着力提升农机装备与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水平和管理质量,加强农机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步伐,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农机装备与技术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报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机装备与技术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月4日

 

附件 

江苏省农机装备与技术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与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进农机装备与技术创新和质量提升,提高农机装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46号)等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江苏省农机装备与技术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平台是围绕国家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战略,以切实提高江苏省农机装备与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高校、研究院所、企业、农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产学研推等主体在自愿组合、自主建立经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定的创新性平台,是汇聚和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农机化科技创新研究、新品开发与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创新平台应围绕农机装备生产制造行业和农机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发展的重大需求,以提升农机装备与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攻克解决一批制约行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瓶颈,研发、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智能化的农机装备、技术和标准,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与装备,建设发展一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制造和应用基地,培养造就一批行业技术创新领军人才,为推动江苏由农机大省向农机强省转型发展提供战略支撑。

第四条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创新平台评定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评 定

第五条 创新平台的评定坚持“合理布局,自愿申报,专家评价,公告评定”原则。

第六条 申报创新平台的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较强的科研开发实力和创新能力,在农机行业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申报主体单位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开拓和创新意识,能为创新平台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基础,拥有一定的行业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申报主体单位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推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第七条 评定程序

创新平台评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推荐申报。申报主体编制创新平台建设可行性方案,提出创新平台的技术领域和方向、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建设模式、组织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保障措施等,并提供所需的附件及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市、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推荐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评价论证。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主体与材料进行专业评价,通过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创新平台可行性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形成专家评价意见。

(三)评定公示。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专家评价意见,对通过专家论证的创新平台予以公示。

第八条 公示结果无异议,由省农业农村厅公告并授牌。

第九条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通过相关政策扶持,引导和鼓励创新平台加大新装备新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和引进开发,促进创新平台的建设和发展。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对创新平台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创新平台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构,构建科学的运行和管理体制,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有效机制,探索高效协同创新模式。

第十一条 创新平台可采取“企业法人+联盟”形式,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技术(或专家)委员会。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由参加各方选派代表组成,负责创新平台发展战略、章程制定、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决策。技术(或专家)委员会负责平台的发展规划、研发方向、技术路线等咨询建议。

第十二条 创新平台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创新平台主任负责制。创新平台主任是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第一责任人,主持日常工作。创新平台主任应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权限,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组织或参与实施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产业化任务。

第十三条 创新平台应探索灵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在运行机制、项目管理、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联合开放等方面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着力推动产学研推一体化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对创新平台支持完成的相关成果,应标注创新平台或依托单位名称,对取得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创新平台须每年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自查评估报告,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四章 评 价

第十五条 依据创新平台评价指标体系,对评定的创新平台每2年进行1次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程序:

(一)材料上报。创新平台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装备处。评价材料包括:《创新平台年度工作总结》和《创新平台评价材料》等。

(二)材料初审。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装备处对创新平台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材料核查。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装备处组织专家对创新平台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核查等形式。

(四)分析评价。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按照创新平台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80分(含80分)至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70分(含70分)至80分之间为合格。

(四)对于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70分的创新平台,给予提醒,并督促限期整改。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2年不递交创新平台工作总结;

3.逾期1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4.主体单位停业或破产的。

第十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颁布评价结果。

第五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九条 创新平台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心,经核实后,撤销其创新平台资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创新平台资格:

1.未按规定参加评价的;

2.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3.所在单位自愿要求撤销的;

4.其它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 创新平台所依托的法人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破产、变更注册地点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调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调整情况告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调整和撤销的创新平台,以公告形式及时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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