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网
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04 11:14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交规〔2020〕7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江苏省公路网运行管理办法》已经第3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该办法自2021年1月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2月2日

 

江苏省公路网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路网运行管理,提升公路网整体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省道(以下简称普通国省道)路网运行管理。农村公路路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公路网运行管理是指依托先进技术、装备与系统开展的公路网运行监测、协调调度、事件处置、出行服务等相关活动。

前款所称事件,是指对公路网安全畅通运行造成影响的事件(以下简称路网事件),包括计划性路网事件和突发路网事件;突发路网事件包括一般突发路网事件和重大突发路网事件。

第三条 公路网运行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协调联动、科学高效、保安保畅、服务为本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网运行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会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管理,省公路事业发展机构承担全省普通国省道路网运行管理。

省公路事业发展机构负责全省公路网运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路网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组织全省公路网统一运行监测和运行信息报送,做好与全国公路网的运行衔接。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网运行管理工作,并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承担公路网运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路事业发展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公路网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做好公路网运行监测、协调调度、事件处置、出行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网运行管理分工协作制度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气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协同联动。

省公路事业发展机构应当通过省路网平台,加强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路网中心、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以及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全省公路网运行管理的支撑保障水平。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与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一路三方”联动工作机制,明确相关职责分工,提高高速公路路网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公路网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推进技术创新与应用,建设经济高效、绿色集约、智能先进、安全可靠的技术支撑体系,提升公路网运行管理的精准感知、精确分析、精细管理和精心服务能力。

省路网平台应当采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和5G等新技术,实现公路网运行信息的汇聚融合和路网管理的工作协同。

第八条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路网运行管理工作体系,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开展公路网运行管理监督与评价等工作,提升公路网运行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鼓励公众参与公路出行服务评价工作。

第二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 全省公路网应当建立全网覆盖、动态感知、互联互通的路网运行监测体系,加强对路网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测。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和标准规范,组织编制全省公路网运行监测设施(以下简称监测设施)布局规划,并明确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监测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技术要求建设,其中新建和改扩建公路的监测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公路由相关公路事业发展机构或者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和完善。

公路事业发展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保障制度,保证运行稳定、质量可靠。

第十二条 公路网运行重点监测对象包括:

(一)长大桥隧、互通立交、收费站、服务区(含停车区,下同)、治超站、长江汽渡以及重要平交道口等节点路段(含设施,下同);

(二)机场、港口、高铁站等交通枢纽、城市出入口以及热门景区周边主要路段,区域间或者省际间重要运输通道等;

(三)易发生重大突发路网事件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大下坡、易发团雾结冰路段等高风险路段;

(四)大流量、易拥堵、事故多发路段和其它需要重点监测的路段。

第十三条 公路网运行监测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路交通断面交通量、出入口交通量以及车辆速度、轴载、标识、车型组成等交通运行参数,公路阻断、管控、拥堵等运行状态情况,以及公路网运行监测视频图像;

(二)公路基础设施受计划性路网事件和突发路网事件的影响以及处置情况;

(三)公路网运行监测设施、应急与服务设施以及相关系统、设备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公路网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准确、全面采集公路网运行信息,并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限向省路网平台报送,自动采集的公路网运行信息应当实时传送或者共享。严禁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第十五条 发生计划性路网事件时,公路网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提前1日填报路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桩号)、路网事件类型、预计通行状况、交通组织方案、施工作业方案、管制措施、预计恢复时间等信息;涉及公路交通中断、半幅封闭的,应当提前5日填报。

第十六条 发生突发路网事件时,公路网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后30分钟内报送路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桩号)、路网事件类型、路网事件原因、路网事件影响、处置措施等信息。

涉及重大突发路网事件的,公路网运行管理单位还应当及时报送应急响应等级以及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七条 路网事件发生后,交通管制措施发生变化或者解除的,公路网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其中:

突发路网事件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在应急响应终止前应当每6小时报送1次现场处置情况;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在应急响应终止前应当白天每2小时、夜间每4小时报送1次现场处置情况。特殊情况下按上级指令要求报送。

第十八条 公路网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路网运行分析、预测与评估机制,对可能发生并影响公路网正常运行的事故灾害、恶劣天气以及社会活动等重大路网事件进行研判分析,必要时开展会商评估,根据研判会商结果采取相应预警预防等措施,降低路网事件对公路网运行的影响。

第十九条 公路网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工作制度,明确专职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以及应急响应期间,应当实行领导带班制度。

有条件的公路网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实行“一路多方”联合值班。

第三章 协调调度

第二十条 公路网运行管理单位应当落实公路网协调调度工作要求,加强部门和区域协调,推进工作协同和应急联动,提升公路网运行调度水平。

第二十一条 公路网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路网调度工作需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路网调度方案,做好信息发布、提示引导、现场疏导等工作,配合做好现场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涉及跨设区的市的路段或者涉及普通国省道和高速公路之间的路网调度,由相应的公路网运行管理单位协商处置,必要时由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与省公路事业发展机构协调调度。

第二十三条 需要实施省际间路网调度,涉及普通国省道的由省公路事业发展机构与相关省(市)公路网运行管理单位协商确定;涉及高速公路的由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与相关省(市)公路网运行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四章 事件处置

第二十四条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路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公路网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完善路网事件处置工作方案和操作手册,提升路网事件处置能力,做好路网事件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施工和其他涉路施工作业应当合理安排作业计划,避免在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进行,但保障公路安全运行开展的应急养护施工除外。

第二十六条 发生计划性路网事件时,公路网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过可变情报板、现场交通标志等方式在相关路段向过往车辆发布提示和预警信息,提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提示以及分流管控信息;

(二)根据交通组织方案和作业规程,在路网事件影响路段规范设置相关标志和安全设施,加强现场管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和路网拥堵;

(三)加强影响路段公路运行状况监测,配备必要的清障救援和应急处置力量,及时处置突发情况。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一般突发路网事件时,公路网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采取下列措施:

(一)先行到达路网事件现场的处置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二)通过可变情报板、现场交通标志等方式在相关路段向过往车辆发布提示信息,向社会公众发布动态路网运行信息;

(三)迅速组织处置力量,及时赴现场进行路网事件处置,协调相关部门和相邻路网单位,开展抢险救援、交通分流管制等保通保畅工作;

(四)持续开展路网事件处置和路网运行状况监测,加强路网事件处置跟踪管理和协调,尽快恢复正常通行。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突发路网事件时,公路网运行管理单位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以外,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救援、抢险保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路网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完善突发路网事件快速处置机制。发生突发路网事件后应当立即组织应急人员到达现场,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处置,尽快恢复公路正常通行。

第三十条 公路网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做好重大突发路网事件处置的总结评估工作,及时向上级公路网运行管理单位报送专题总结评估报告。

第五章 出行服务

第三十一条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出行服务规范,公路网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出行服务制度、细化服务举措、丰富服务内容,鼓励引入社会力量开展市场化、个性化出行服务,持续提升公路网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公众发布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网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路网出行服务信息以及重大节假日出行服务信息。

公路网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过往车辆和社会公众发布本路段以及周边路网运行状况、交通管制、交通诱导等出行服务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ETC)以及多种支付手段融合应用的收费服务,保障车辆通过收费服务设施时的安全、有序、快速通行。

第三十四条 公路事业发展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公路服务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规范运营和管理,为通行车辆和驾乘人员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公路网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健全公路车辆清障救援应急服务体系,优化完善清障救援应急网络布局,加强清障救援设施设备的配备,提高清障救援服务效率与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划性路网事件,是指因公路改扩建、养护施工、涉路施工、重大活动等造成交通中断、车道封闭以及其他需要采取车辆分流、限速等管制措施的路网事件。

(二)突发路网事件,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公路基础设施病害或者损毁等原因引发的影响公路网正常运行的事件,分为一般突发路网事件和重大突发路网事件。

1.一般突发路网事件,是指未达到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事件等级标准的事件。

2.重大突发路网事件,是指达到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事件等级标准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事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5日起施行。《江苏省公路路网交通调度管理办法(试行)》(苏交公〔2000〕第15号)、《江苏省公路路网运行信息管理办法》(苏交公〔2003〕第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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